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在劳动场所对外国建安企业征收0.2%的企业所得税。
在其他地方承包建设项目的建筑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在组织所在地申报纳税。
有关“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外国管理证书”,也称为“外国经济证书”)的相关规定
颁发“外部管理证书”
1.暂时在其他县(市)从事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应持有由指定的税务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的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副本,出差。项目合同的正本和副本应在我局指定窗口内签发“外部控制证书”。
2.当场接受“外部管理证书”,并根据申请签发条件和提供的相关信息决定是否签发。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有必要发行,则必须报告给主管领导批准。
3.“外部管理证书”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如果未在本局缴纳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则不会签发“外国管理证明”。由总公司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由“总公司”办理。
4.颁发“外部管理证书”必须符合一处一证书的原则,有效期为30天,最长为180天。
5.颁发《外部管理证书》后,住户应在《外部管理证书》登记簿中形成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及时签署。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49条。如果承包商或承租人具有独立的生产和经营权,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并定期向承包商或出租人支付承包商的费用或租金,则承包商或承租人应生产,营业收入和收入被征税并受税收管理;但是,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合同签发人或出租人应在合同签发或租赁之日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承包商或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如果开发商或出租人不报告,开发商或出租人与承包商或承租人应共同承担纳税义务。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注销或破产的情况,应当在清算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清缴税款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清算。
《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51条“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3)利益中还有其他相关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他们与关联公司的业务交易有关的价格,成本标准和其他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52条:《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是指在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
第53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关联企业进行业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事先商定有关定价事宜,并监督纳税情况。人们表演。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可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定价;
(2)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可以商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类似企业的正常利率;
(3)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对劳务提供进行收费或付费;
(4)诸如财产转让和财产使用权提供之类的商业交易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定价,收费或支付;
(5)其他未定价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价格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为了加强跨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经营的建筑业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建筑公司第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下同)没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该项目的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4.建筑企业总行应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当场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跨地区项目部门直接管理,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VII。建筑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及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门直接管理的现场预缴税款的纳税证明。 。
VIII。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城市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根据计划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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