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公司股权后将剩余盈余转换为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取得企业股权后,公司原有的盈余公积将转为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如下:1.一个或多个个人投资者将以股权收购通过收购获得被收购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公司原账面价值中累计的盈余,如“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尚未转换为股本,在转为股权交易。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的支付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余额的盈余转给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以增加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新股东以不低于资产净价的价格取得在股权方面,企业原来的盈余公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部分将转换为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购买股权,则股票购买价格减去原始股本之间的差额已计入公司原始盈余积累的股票交易价格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购股权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且不包含在股票交易价格中的部分,新股东取得盈余并积累股本的部分,按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然后增加其股本,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即,首先增加应纳税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增加免税盈余积累部分。二,新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其财产的原价为被购买企业的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3.发生股权交易和增资后,公司应当报告股东及其权益的变动,股权交易前原账上累计的盈余额,增资额和代扣代缴税款在15内。下个月的天数。税务部门。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天生效。以前未曾处理的涉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别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