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雇员因交通事故丧生,责任方已赔偿其家人。他们的家庭成员向单位要求赔偿是不合理的,但是他们的家庭成员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其工资并退还所支付的各种费用。您必须知道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包括丧葬补贴,养老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因此,公司和死者的家庭成员因工作而死亡的赔偿可以用作企业雇员福利费,该费用在根据法规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1。
如果和解后要支付的金额比您提前支付的36笔少了24笔,只需将
放在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项中即可。如果有借方余额,则证明是多付的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按月计提,并结转到“今年的利润”帐户。以前已经预提了36所得税,
借款:所得税费用36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36
借用当年利润36
贷款:所得税费用36当
在12月计算时,应退还36-24 = 12元,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12
贷款:所得税费用12
借款:所得税费用12
贷款:今年的利润12
此时,“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的主题是借方余额12元,这意味着多缴的所得税是12元。
⑵如果贵公司将一次性损益表转入“今年的利润”,则到年底将按照预缴所得税24元计入( (如果先前未计入)并结转转到“今年的利润”主题;
⑶到年底,将采用增加折扣和减少补给的原则。此时,调整后,仍然会出现多付款项(也就是说,“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的科目仍然是借方余额)如果经税务局同意退还税款,则在实际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此时,“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帐户中没有余额;如果税务局同意在下一年将其用作预付税,则仍将不予处理,并将其保留在“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的借方余额中;
的另一种处理方法是,所得税费用不包括在所得税的预付款项中,而仅包括在可扣除的所得税可扣除项中。于年末,所得税是根据当年的累计数计提的,但无需进行调整。可以计入上年度的损益调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