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到的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是指除所得税和可抵扣增值税以外的税款和附加。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俱乐部,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自来水厂,文化体育场地诸如幼儿园之类的辅助设施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如果它是非营利性的,并且其产权归所有人所有,或者免费捐赠给地方政府或公用事业,则可以视为公共支持设施,费用应按照公共配套设施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理。
(2)如果是营利性企业,或者产权归企业所有,或者产权不明确归属于其他企业,或者免费捐赠给了地方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费用应单独计算。除企业自用外,应作为建筑固定资产处理,其他处理应作为建筑开发产品处理。
第十八条开发区企业建设的邮电,学校和医疗设施,应当单独核算。其中,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合资建设。营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以直接扣除项目的建设成本,扣除后的差额应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增值税是否扣除税项下的项目销售设施建设费,如单独建设的销售部门,样板房等,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事项,在不同情况下分别处理。
(1)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区域或主体外部建造临时建筑物作为销售部门或样板房,则如果专门为销售而建造营销设施,则会产生设计,建造和装修成本如果该项目是销售的,并且不出售为自用或拆除,则不得在土地增值税之前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将项目的建筑销售设施建设成本视为销售费用,不计入开发成本,也不得作为额外抵扣的基础。
(2)如果房地产企业在主体上建造临时销售部门或样板房,则应计算房地产企业产生的设计,施工和装修费用,并从中扣除对于完成后。
(3)房地产企业使用规划和辅助设施(例如俱乐部和物业管理房屋),并且会产生销售部门和样板房的设计,建造和装修费用。因为项目销售设施建设费不属于土地增值因此,税款规定了“开发间接费用”的内容,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果营销设施使用开发产品和公共支持设施(如俱乐部),则相应的建设费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在按照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之前,先扣除公共配套设施,最多可增加20%,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竣工后,产权归所有人所有,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将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用事业,则可以扣除其成本和费用;施工结束后付款的,应当计算收入,扣除费用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