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涉及的某些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 6。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以省为基础。用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法发行的住房补贴,住房租金增加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包括在企业的工资中;住房公积金或者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的各种支付方式名称的住房补贴用作企业的工资和薪金,超出应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1995年亏损80万元,免征所得税
1996年损失了30万元,因此没有所得税
1997年至2000年的利润为780,000元,1995年弥补80万元的亏损后,亏损为20,000元,因此无需纳税。
2001年的利润为25万元人民币。由于1995年的2万元人民币剩余损失已经超过了五年时间,因此无法予以赔偿。 2001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6年的亏损30万元5万元,所以不需要交税
2002年的利润为40万元,以弥补1996年的剩余亏损50,000元,剩余利润为35万元。所得税35 * 33%= 115500元
2003年的利润为人民币500,000元。由于无须弥补的损失,因此全额纳税= 50 * 33%=人民币165,000元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