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只要您的雇员的工资是合理的支出,并且福利费的预扣比例在规定范围内,则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应付工资的余额仅意味着您的钱尚未支付给员工。
补充:实际扣减是指应计制下当年的实际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中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盈余前已支付的职工薪酬,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8年以前尚未使用的职工薪酬余额,和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薪酬,应当首先从上述职工薪酬余额中扣除,不足部分则按下列规定扣除。新税法;仍有余额,以后继续使用。企业在2008年以前支付的职工薪酬,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应当调整并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的“福利费的支付”实际上是福利部分“职工应付款-福利费”的一部分,税前不得扣除。这些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福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名义福利实际上是员工的个人收入。例如,各种补贴:通讯费补贴,车贴,交通费补贴等。企业应扣除这些补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参加雇员补偿。第二种情况是超过了税前福利费用的扣除额,税前福利费用的扣除额为税前工资总额的14%。
在这两种情况下,前者需要为会计进行调整,而后者不需要为会计进行调整,而仅需要调整税收。
举例说明福利费用的具体情况,需要针对会计进行调整:
1.调出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
2.在总薪金中包括转移的福利,并弥补个人所得税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9200
-个人所得税800
3.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款:员工薪酬应付个人所得税800
贷款:银行存款800
税收政策允许扣除雇员的总工资,即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无论企业是否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未付工资取决于其了解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因此,即使企业已经累计了雇员的工资,但尚未支付,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在企业的账簿上,由于工资是应计的,因此是当期费用。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和支出的确认以实际付款金额为准。根据税法,应计和未付的部分工资和支出不能计入当期成本,应进行税收调整。事项,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有利可图(或已经具有应税收入),也可以说是变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但是,当实际支付这部分工资时,由于原始规定,公司的账目不再包含在成本中,并且根据税法,这部分工资可以在扣除之前在实际付款期间征税,也可以执行税收调整很重要,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冲销了当期企业所得税。
这是时差,也是在敦促企业不要欠员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