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的外商投资借款费用应遵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可以不计入资本额而直接扣除,无需计入相关投资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付息前扣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如果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其资本,则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等价。到投资者的实际付款规定期间内资本金与应付资本金之差的应付利息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企业。如果投资者的资本到位,并且公司因外国投资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借贷成本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则可以扣除税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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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年,我们公司向银行借了一笔银行贷款,产生了利息。请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该笔贷款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专业答案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计算量的一部分。对 ”
这表明,您公司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作者:中国税收网
答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关于企业为外国投资所借资金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明确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2010〕148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明确,应在明确规定之前,根据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暂时计算。
因此,甲公司用于外资的借贷资金的利息税前扣除应按照会计准则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年)第4条规定,企业产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归因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并且应该大写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长期购买,建造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用途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外商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是一项需要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的资产,而是不是符合资本要求的资产。。企业借入外资的利息支出不予资本化,应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甲公司向银行借入人民币3,000万元成立丙公司进行投资,因此,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
但是,如果A公司的股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其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产生的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的预扣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利息支出的抵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投资者未按规定缴纳资本的,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在规定的期间内,应计利息的净额等于投资者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甲公司的投资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应付的资本金,甲公司从银行借入的人民币3,0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等于投资者的资本金和规定的期限。应付资本金差额中的应付利息,不扣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