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需要国家的支持和支持。国家鼓励的,可能要按一定比例的投资额扣除应税收入。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第97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所述金额是指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两年以上的投资额,可以在股权拥有当年从风险投资企业中扣除。根据其投资的70%持有2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本年度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风险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非上市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两年以上(24个月)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其出资额的70%扣除持有该股权2年的当年的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收入金额;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
第四,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 :“
1.关于有限合伙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性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将通过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进行为期2年(24个月)的投资。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法合伙人可以根据合法合伙人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对未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的70%。,您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8号):
1.税收试点政策
(1)公司风险投资企业采用以下方式直接投资种子和初创技术型企业(以下简称为初创技术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股权投资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从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额的70%;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如果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为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于基于初创技术的企业达2年,则该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资本企业的处理如下:
1.法律合伙人可以从法律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入中扣除初创技术型企业投资额的70%;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扣。”
促进群众创业和创新是发展动力的源泉,也是富民,公平和增强国家战略的一种方式。截至2017年7月,中国已针对企业家和就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推出了83种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年以来,引入了73种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
1.创业期间的税收优惠
在企业起步期间,除包容性税收优惠外,重点行业的微型和微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开办企业或吸收特殊群体就业(大学毕业生,失业者,退休士兵) ,军队干部,跟随军队家庭,残疾人,在国外服务的海外学生,在中国定居很长时间的专家等)也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该州还对创新和创业平台提供税收优惠,例如支持业务增长的技术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技术园区,风险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这包括:
(1)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不超过销售限额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免征增值税;
3.销售额不超过限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小型和低利润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5.关键行业的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于政府资助;
(2)关键群体的创业就业优惠税收
7.关键群体创业税减免;
8.吸收关键群体的就业税减免;
9.退役士兵的创业税减免;
10.吸收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的税收减免;
11.与军人家属的创业活动免征增值税;
12.企业家家庭成员免交个人所得税;
13.在军队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创业的企业家干部免征增值税;
15.独立选择工作的军事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派遣军事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可免征企业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被收取费用并立即退款;
19.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企业应在征收后立即清算残疾人的就业增值税;
20.减少残疾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
21.扣除雇用残疾人的企业的工资;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
23.长期在中国定居的专家将免征进口自用汽车的车辆购置税;
24.留学人员返回中国为国产汽车服务时,免征车辆购置税;
(3)创业和就业平台的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包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要求的孵化器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地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29.国立大学科学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要求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立大学科学园免收财产税;
32.国立大学科学园免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4)向提供资本和非货币资产投资援助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
33.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以按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以按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5.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新兴的技术型企业,以按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6.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于以技术为基础的新兴企业,以按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7.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个人合伙人投资于以技术为基础的新兴公司,以按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8.天使投资人投资于以技术为基础的新兴企业,以按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9.外国投资中确认的非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转移为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0.应按外国对非货币资产的投资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移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金融企业发行的贷款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与农业和中小企业相关的贷款成比例;
42.金融机构与小型和微型企业签订免征印花税的贷款合同;
第二,优惠税收促进增长
为了为科学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并促进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企业继续增强转型升级的能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减税政策。加快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特别是对生物制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和4个重点行业的企业而言。税前扣除。企业购置科研,技术开发和教学用设备,享受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免征,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型人才,鼓励创新型人才为企业提供足够的智力保障和支持。这包括:
(1)研发费用减免政策
43.额外扣除研发费用;
44.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扣除比例;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6.关键行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购买合格设备的税收优惠
47.进口主要技术设备免征增值税;
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
49.进口合格商品的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其他单位可免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4)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税收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1.公司所得税减免和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5)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
52.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中,为获得股权奖励而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
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4.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延迟支付股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奖励的个人所得税;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以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57.企业和个人通过投资技术成果来推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国家,省,部级和国际组织向科技人员发放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到期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企业的成长和成长也具有税收政策的优势。国家充分补充“营养”,以帮助企业蓬勃发展,成长为一棵树。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科技创新活动的所有领域,并帮助抓住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了追赶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将不断扩大。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免10%的税率。开发和生产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也将在增值税期结束时获得优惠的退税。这包括:
(1)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59.高科技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0.高科技企业雇员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61.高科技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62.技术先进服务企业雇员的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2)对软件公司的税收优惠
63.征收税款后,软件行业增值税将立即退还;
64.新建的软件公司定期减免公司所得税;
65.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关键软件企业应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66.软件公司获得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以便为软件产品开发,扩展和再生产立即收取增值税和退税;
67.扣除软件企业雇员培训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68.企业购买的软件缩短了折旧或摊销期限;
(3)动漫公司的税收优惠
69.动画公司的增值税将被征收并立即退还;
(4)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70.退还大型集成电路项目的增值税抵免额;
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0.8微米)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应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7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幅度为15%;
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应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6.新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7.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78. IC设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员工培训费用;
79.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生产设备的折旧期限;
80.集成电路封装和测试公司定期减少或免征公司所得税;
81.关键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退税额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税基础中扣除;
(V)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的开发以及新的支线飞机公司的生产和销售
83.期末开发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以及生产和销售新的支线飞机增值税退税。
1.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
1.某些商品的免税出口。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用材料加工再出口货物;
(2)避孕药具,旧书;
(3)香烟;
(4)军事系统企业出口的,由弹药工厂生产或由弹药部门分配的军事产品和货物。
2.某些纳税人退税或免税。允许下列企业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外国合同工程公司。外国承包工程公司用于海外承包工程的货物;
(2)外部维修企业。从事对外维修的企业,用于对外维修的商品;
(3)远洋运输供应商和远洋运输公司。外国运输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公司出售外汇和远洋运输以收取外汇货物;
(4)在国外投资的企业。企业在国内购买并作为投资国外的商品运往国外。
(5)指定的出口企业。向指定企业出口一些高税率商品和贵重物品。
(6)出口特殊商品的企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并持有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商品,包括抽纱,手工艺品,香料油,山区商品,草柳产品,渔网和渔具,松香,毛豆,生漆,鬃尾,山羊皮产品。
(7)出口港口的免税商店。在中国免税商品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在出口口岸的免税商店出售卷烟,葡萄酒,手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类国内商品。(国税发〔1996〕182号)。
3.新疆棉花出口产品免税。经批准从事进口原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以新疆棉代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增值税适用“零税率”政策。(Guofa [1998] 2号)
4.国内钢铁产品的退税。上市钢铁企业出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内生产的钢铁产品,应退还17%的增值税。(国经贸〔1999〕144号)
5.机电产品出口退税。利用外国政府的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在1993年底之前成立的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标了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麦克风,医疗设备升降机椅子,座椅,运动器材和游乐场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
6.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退税。除某些类型的商品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外,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各类生产企业的商品,应按增值税退税方式办理;消费税适用免税方式。(国税发〔1994〕31号,财税字〔1997〕50号,财税〔2002〕7号)。
7.小规模纳税人可免税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于自我管理和委托出口目的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财税〔2002〕7号)。
8.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出口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商品直接出口,但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94]财税字第58号)
9.外资公司免征出口货物税。经对外贸易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商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物质援助免征出口税。在一般物质协助下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11.对外援助项目的出口退税。自1999年1月1日起,外国援助公司已使用中国政府的外国援助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资金来协助受援国建立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该项目的投资推动了家用设备和材料的出口以及中国政府的使用对外援助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从中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并根据一般贸易出口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国税发〔1999〕20号)。
12.出口国内生产商品的商业企业的退税。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购买内销内销商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财税资[1998] 119号)
13.保税区出口货物的退税。保税区企业从区内购买外国产品加工后出口或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4.进口和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对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加工,组装,加工材料形式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5.二手设备加工和出口的进口设备退税。出口企业以境外加工,组装业务形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应按普通发票规定的金额退还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6.出售出口商品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退税。对于转移给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购置单位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出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除农产品外,按5%的比例退还增值税。退税率,其他出口产品以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17.出口煤炭退税。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出口煤将以13%的退税率退还。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和出口的煤炭,应按6%的退税率实行退税。(财税资[1999] 200号)
18.出口服装的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装将以17%的退款率退还。(财税资[1999] 225号)
19.出口机电产品的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电产品,机电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类机电产品,退税率达17%。除以上四类机电产品外,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将按15%的退税率退还。(财税资[1999] 225号)
20.出口商品的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目前的退税率为13%,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为11%,退税率为15%。(财税资[1999] 225号)
21.出口货物的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其他出口商品的法定税率为17%,当前退税率为9%,将以退税率13%退还。(财税资[1999] 225号)
22.出口商品退税。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对于合法税率为13%(农产品除外)且当前退税率未达到13%的出口商品,将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资[1999] 225号)
23.出口原油的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计划出口的原油将以13%的退税率退还。(财税资[1999] 227号)
24.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出口柴油的企业将获得13%的退税率退还。(财税资[1999] 289号)
25.购买家用设备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退税投资总额内,购买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别和限制类别B)和“当前产业,产品和技术”要求的家用设备国家重点鼓励发展”,对于1999年9月1日以后购买的产品,可以全额退还家用设备增值税。(国税发〔1999〕171号)。
26.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的退税。经外贸部批准的民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可以按照现行规定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9〕101号)。
27.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和出口产品的退税。委托加工出口产品的外贸企业,其退税额应按照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退税率,根据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101号)。
28.运往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的退税。具有进出口管理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外运入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海关将处理出口报关单程序,税务机关处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55号)。
29.出售给出口加工区的家用设备是免税的。出口加工区以外的企业向出口加工区出售家用设备,原材料,备件和包装材料,以及生产和办公楼行政管理部门生产的基础设施材料,加工企业和基础设施材料。区内企业可以由海关签发当前有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出口退税证应退还(退还)税务机关。
区内企业向区内企业和管理部门出售的消费品,运输工具,进口机械,设备,原材料,备件,零件,包装材料和基础设施材料不予退还(免税))税。(国税发〔2000〕155号)。
30.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免税。区内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直接出口销售给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0〕155号)。
31.出口企业退税。对于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向外国公司出售的出口货物,如果外国公司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仓库中,而仓库企业出境时要办理海关申报手续,保税区外出口企业特区可随货物输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办理仓储企业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必要文件,退还税务机关。(国税发〔2000〕165号)。
32.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如果从保税区的企业购买进口材料,则可以按照现行的进口材料和加工材料税收政策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3.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计算从事外贸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和加工的再出口货物的税项抵扣时,如果进口材料和零部件的税率小于或等于再出口货物的返利税率,则按在进口材料和零件上扣除;进口材料的税率大于转口货物的退税率时,应按转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减免额。(国税发〔2000〕165号)。
34.样品和展品的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样品,展品,在国外出售,收取外汇的,可以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外汇收据核销单和其他必要的退税单据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5.关于自产商品的退税。制造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为自产产品,应予退(免)税:(国税发〔2000〕No 165)
(1)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同名称和性能且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外包产品;
(2)为支持企业生产的产品而外包的出口产品;
(3)购买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的集团公司(或总工厂)的成员公司(或分支工厂)的产品;
(4)委托回收产品的加工。
36.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的退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购买的免税国内设备,则无法提供购买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仅出口商品)付款表格。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纳税证明和其他必要文件,应当申请退税。可退税金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0〕165号)。
37.钢铁产品的豁免。上市钢铁企业出售给加工企业加工和生产出口产品的钢铁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资[1999] 144号)
38.外交机构人员购买的中国商品的退税。在中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和外交官,在中国的国际代表处及其官员,在中国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汽车,个人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水,电,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制造的产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
39.国内钢铁扣减。对于以钢铁企业上市的钢铁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出售给加工企业出口的加工产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扣除。(财税资[1999] 144号)
40.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照法定税额退还或免征消费税。(财税资[1999] 289号)
41.首先收集进口和加工的出口货物,然后将其退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加工,装配,加工等形式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应缴纳消费税,然后返还。
42.法定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税:(实施细则第45条)
(1)关税的免税限额。海关关税在50元以下的货物;
(2)广告产品和样品免税。没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和样品;
(3)免除运输工具必需的税款。在出境运输车辆上装载所需的燃料,材料以及食品和饮料供应;
(4)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43.对受损货物减税。在海关放行之前受损的出口货物,可能会根据海关确定的损害程度而降低出口关税。
44.法律规定的其他商品的减免税。依法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其他出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
45.特定商品的税收减免。对特定区域,特定企业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货物,减免关税,暂时减免关税,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6.退货不收税。出于质量或规格的原因,如果从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将进口货物再出口,则无需征收出口税。
47.对相同商品的补偿或更换不予赔偿。由损坏的,短缺的,劣质的或不合格的,由托运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赔偿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更换的同一货物,在出口时不承担出口关税。
48.临时离境货物无需缴税。经海关批准,下列货物在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临时出境并重新运输,纳税人应当在出境时缴纳相当于应缴税额的保证金或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国家。支付出口关税。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需要延长返国期限。
(1)在展览,博览会,会议和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商品;
(2)用于文化和体育交流活动的表演和比赛用品;
(3)用于新闻报道或电影和电视节目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4)用于科学研究和医疗活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上述(1)至(4)所列活动中使用的车辆和专用车辆;
(6)样本;
(7)用于设备安装,调试和测试的仪器和工具;
(8)货柜;
(9)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其他商品。
49.退货退税。因质量或规格要求退还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税。
50.邮寄物品免税。个人外出邮件在合理范围内供个人使用,每次价值不超过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出不超过1000元,免收邮政出口税。
51.免除邮费限制。每次出境税额不超过五十元的,免征邮政产品出口关税。
52.结算项目免税。获准在国外定居的旅客,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和免征关税的物品外,均可以在国外运出定居的货物。
53.免除铝屑。从1997年11月1日开始,生产罐头的上市企业使用进口的铝材料生产由国内出售的罐头生产的废品和边角料,出口时免征出口税。
54.免税出口产品。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地区,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杨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和自由贸易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区域免税征收出口税。
55.再出口货物免税。再出口货物作为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储在保税仓库中,再出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56.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税。来自中国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收入不用作国内保险,对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 2号)
57.发射外国卫星的收入是免税的。卫星发射单位在“九五”期间,免征外国卫星发射,测量和控制服务收入的营业税。(财税资[1997] 101号)
58.扣除海外运费税。运输企业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出中国,改乘其他方式向其他运输公司出境的,以运费总额减去向转运公司支付的运费为营业额,并征收营业税。
59.海外旅游税收减免。如果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出国旅游,而改由另一旅游公司出国旅游,则旅游总费用减去付给旅游团企业的旅游费用为营业额和营业税。征收。
60.购买原材料和零件的退税。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从事外国飞机修理和修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用于修理和修理的零件和原材料将根据购买发票增值税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退还。 。(国税函〔2001〕104号)。
61.钻石销售退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向上海钻石交易所出售国内钻石的人,将根据有价产品的退税规定,享受出口退税。(财税[2001] 176号)
62.棉纱,棉布和产品的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退税率从15%提高到17%。
(财税[2001] 208号)
63.纱线和布料出口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纱线和布料的出口退税率将从15%提高到17%。
(国税发〔2001〕74号)。
64.钻石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出口增值税将实行零税率。(财税[2001] 176号)
65.棉花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棉花的出口税将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 28号)
66.大米,小麦和玉米的免税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对大米,小麦,玉米的出口增值税实行零增值税。(财税[2002] 46号)
67.购置和出口的国内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经《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批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2号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购买自产自产产品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免)税。创业企业(财税字〔1998〕119号)。税。(国税函〔2002〕373号)。
68.外贸企业丢失了退税发票。对于2001年7月1日之后失去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货物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出口货物,按照国税发[2002] 10号的规定,由卖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地点应证明并签发“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遗失了防伪税控系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复印税收证明,则负责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办理。退税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证明。(国税函〔2002〕827号)。
69.制造企业的出口被视为自产产品的免税,信用和退税。被视为制造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65号)第六条所述的四种产品,自产产品出口数量不超过当月的50%的税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02] 7号和国税发[2002] 1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免税,抵免,退税;如果当月自产产品出口价值的50%以上,一切都视为自产产品的供应业务,并且纳税情况正确后,应分别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免税,信贷和退款。国税发〔2002〕152号)。
70.出口航空食品免税。自2002年1月1日起,由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外国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将被视为出口货物,并将按照财税[2002] 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税办法。(财税[2002] 112号)
71.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和国内海上油气开采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涉及的海上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为出口,“免征,“税收抵免,退税”方法,退税抵免额=销售价格×出口退税率-退税抵免额。(财税[2003] 46号,财水[2003] 249号)
72.出口铂金产品加工费的退税。从2003年5月1日开始,将不对出口的铂金产品的原材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征收出口退税,并且仅按规定的退税率退还铂金加工环节的加工费。财税〔2003〕86号)
73.使用国际合作银行的贷款对机电产品退税。国际合作银行的无条件贷款(即日本最初用于进出口银行资金的合作贷款)被视为政府贷款。对于用这笔贷款建设的项目,国内企业中标了机电产品,并获得了退税。(国税函〔2003〕89号)。
74.下放权力,审查和批准A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从2003年1月1日开始,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将下放到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单独批准计划的城市。经批准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报总局备案。国税发〔2003〕117号)。
75.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无论采用何种贸易方式,都将按照以下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退税:(财税[2003] 222号)。
(1)以下商品保持当前的出口退税率不变。
①当前的出口退税率为农产品的5%和13%;
②当前的出口退税率为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产品的13%(本通知第(3)和(4)条的规定除外);
③当前增值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的商品(本通知第(3)和(4)条的规定除外);
④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路机车和其他目前出口退税率为17%的商品。
(2)小麦粉,玉米粉,鸭肉粉,兔肉粉等列出11种食用面粉和7种分割肉,出口退税率将从5%提高到13%。
(3)取消46种所列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这些商品包括原油,木材,纸浆,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石,磷酸盐岩和天然石墨。对于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出口退税政策也相应取消。
(4)降低以下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②未锻造的铝,黄磷和其他磷,未锻造的镍,铁合金,钼矿石和精矿等8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到8%;
③焦炭,半焦炭,焦煤,轻重烧镁,萤石,滑石粉,冻石等13种上市商品,出口退税率降低到5%;
④除了第(1),(2),(3)和(4)款第①,②和③规定的商品外,目前的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商品,出口退税率将降低到13%;当前所有税率和退税率均为商品的13%,出口退税率将降低为11%。
(5)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和单个装置,属于本通知第(4)条第(4)款的范围,并已签署出口价格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之前不能更改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合同,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必须在11月前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的登记。 2003年15月15日备案后,2003年11月30日前准合资格的出口合同和有关材料经省国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省级和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预先设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76.农药出口退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财税[2001] 113号规定的48种农药的出口,将给予11%的出口退税率。国税函〔2003〕1158号)。
77.免税商店退款。自2003年11月1日起,中国免税品(集团)公司统一运营和管理的免税规定将在以下机场,港口,火车站,边境港口,出境飞机,火车和轮船上获得批准对外开放除供应国际帆船的商店和免税商店经营的本国产品外,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的产品外,还可以按照统一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退税。(财税[2003] 201号)
78.小规模纳税人可免税出口货物。自200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对自营和委托出口商品实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将不予扣除或退还。(财税[2003] 238号)
79.出口企业购买的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商品进行出口退税,财税[2003] 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商品的5%,退税率为5%。费率将被执行;财税[2003] 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商品的5%,全部以6%的退税率实施。(财税[2003] 238号)
80.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中的产品出口将按照财税[2003] 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统一执行。(财税[2003] 238号)
81.计算机软件出口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将免税,进项税将不予扣除或退还。(财税[2003] 238号)
82.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出口。从2002年1月1日起,出口自产产品的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免征消费税。(财税[2002] 7号)
83.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对购买中国商品退还并免税。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外国使馆(领事馆)及其驻华使领馆购买中国产品和服务,并继续按照原政策申请退税或退税。(财税[2003] 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