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允许将企业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度,并以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高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损失发生在2004年,那么弥补损失的最后一年是2009年。如果在2009年的清算和付款之后,2004年的亏损仍未弥补,则该公司没有机会弥补亏损。
2.所谓的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这意味着连续的和连续的计算,即在接下来的5年中,无论损失或利润年度如何,损失-可恢复期不暂停。如果在2004年发生亏损,则它将出现在赔偿期,2006年的利润和2009年的亏损中。2004年亏损最后一次弥补亏损的年份仍然是2009年。它不能结转到2010年(第六年)以弥补2009年的损失。
结论:基于以上两点,企业按最近的利润年度来弥补损失。
应当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扣除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这些规定税收收入,免税收入以及扣除后的金额小于零。 ”
假设A公司2004年亏损-1百万元,2005年亏损15万元,2006年亏损50万元,2007年亏损-900,000元,而2006年亏损100,000元。 2008年,2009年的收入金额为70万元。
我们如下填写表4“弥补亏损的企业所得税详细清单”。
公司所得税损失明细表填写方法(完成)
为了使每个人都更容易理解“该公司按最近的利润年度来弥补亏损”。关于“当年可收回收入”的年份,例如2004年的亏损,最近的年份分别是2005年和2006年。。。直到2009年,前一年弥补亏损,前一年和前两年。。。我在贴纸表中进行了标记,并假设表中的数据为“万元”。
例如,如果A公司在2009年亏损了15万元,那么2004年剩余的25万元亏损就无法在2009年的最终结算和付款中得到补偿,而A公司将失去弥补的机会。此外,2007年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为90万元,2009年的“可以结转未来一年的亏损”为90 + 15(2009年亏损)= -105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