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待遇:
借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应付款-预付款
贷款:银行存款
为什么要收集?
〔2007〕34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房地产公司所得税管理的最低负担率与审计收集相结合的统一方法,即房地产公司收入(企业收益)的最低负担率为5.3%征税3.3%,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预先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实施最低负担率预征收后,纳税人的实际应交所得税超过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补足税。企业或单位作为主要投资主体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应按上述总所得税负担率缴纳税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首先,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的所得税管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1.商业房屋销售:这部分的纳税人是房地产公司
2.建筑和安装工程部分:该部分的纳税人是项目承包商
其次,税务部门对所得税的管理:
1.如果帐目健全且会计核算正确,则可以申请审计收款,并且在审计收款中有预收款的概念,即纳税人根据每月或每季度获利。声明并付款,然后税务部门在年底将检查帐目并结清付款,并提供更多的退款和更少的补充。
2.如果没有帐户,或者帐户不正确和不真实,则税务部门将采用批准的收款,
批准的收款也有两种,一种是应税收入的收款,另一种是固定收款。房地产行业通常会执行批准的应税所得率的收取。这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将根据不同行业和营业额水平制定各种行业的近似成本利润率(税务部门称为应税率)。房地产行业应为10%-12%左右,而建筑行业应为6%-大约8%,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那么10%-12%* 25%等于房地产业税率是2.5%-3%,建筑业税率大约是1.5%-2 %,此管理方法类似于营业税的管理方式是不控制您的利润水平和收入水平。根据收入征收。纳税时间是下个月15号之前的当月纳税时间。
3.几项特殊规定:首先,建筑业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是特殊的。由于该项目的清算时间跨度较长,因此在项目期间,该项目的付款通常以预付款和贷款的形式进行。,因此,税务部门规定,无论项目付款是临时付款还是预付款,都应视为收入实现
第二,确认房地产业收入的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的所有费用均计为收入,包括杂费,例如代理费,物业管理费,装修,水电费等。 。
第三,对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如果您需要私下了解它,您将私下讨论。
第四,当前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经济危机发布的临时优惠政策,不会持续很长时间,因此请勿使用当前的政策来指导未来的运营。
III。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财务处理:
1.审核收集方式下的财务处理:
A.预付所得税:
帐户:
借款所得税费用
应付贷款税-应付所得税
付款:
应付借款和应付费用-应付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结转: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费用
B.结算和结算:
如果预付款项大于结算和结算所计算的应付金额,通常,税务机关会减少前一年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项,以减少退税的麻烦一年内应交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款: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还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额-所得税费用
如果预付款项少于应付款项的结算和计算,则会计处理方法与
2.核准收款项下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不会结清,其他会计处理方法与
第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一些误解:
1.按照公认的征收所得税的管理方法,是否会降低建筑安装合同,并减少建筑安装税?是的,建安合同上的建安税很低,确实会少付一点,但是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将相应增加,这是不值得的。
2.隐藏销售收入是否会减少税收?
1.增值税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购买少于2年的房屋进行外部销售的个人应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用于对外销售的个人免征增值税税。以上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以外的地区。个人购房不足两年用于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个人将非普通住房购买超过2年(包括2年)用于外部销售,则销售收入减去购买的住房价格后的差额按5%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个人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
2)参与家庭财产分配的个人可免费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的未付礼物;给有直接支持或维持义务的看护人或家属的未付礼物;房屋产权人死亡,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企业所得税
2.对于《四川省西部鼓励产业目录》中以四川为基地的鼓励产业项目,其主要业务为主要业务,当年的主要业务收入超过70占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申请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个人自用且为该省唯一的家庭拥有的房屋,个人转让五年以上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在以下情况下,为了免费授予房屋产权,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财产免费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外孙,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授予支持者或支持者,该支持者或支持者有义务直接免费为他提供支持或支持;
3)产权所有者去世,并依法获得产权的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继承人。
5.通过离婚和财产分析来划分房屋的财产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因离婚而进行财产所有权转移程序的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离婚和财产分割房屋转移收入的个人,该房屋适合家庭生活的唯一房屋居住超过五年,可以申请免除个人所得税。
6.按照规定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契税
7.如果廉租房管理单位购买房屋作为廉租房,而经济适用房运营管理单位购回经济适用房并继续作为经济适用房清单,则免征契税。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契税按法律税率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
8.对于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个人(成员包括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契税减半。对于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并且该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的个人,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9.如果管理和管理部门购回分配的重建房屋并继续用作重建房屋,则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翻新房屋,需缴纳1%的契税;对于装修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房屋,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因房屋被征收而获得货币补偿,用于购置改建安置房的,或者因房屋被征收而交换产权,购置改建房屋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0.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出租公共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五,土地增值税
11.如果纳税人建有普通标准房屋出售,且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12.开发商将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项目中建造廉价住房,并在商品住房项目中建造可负担住房。如果他们可以提供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材料,则可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市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旧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转让,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
13.临时免征个人房屋销售的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4.将旧房转为装修安置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5.对于将旧房转为公租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出租公共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六,财产税
16.按照政府设定的价格和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给廉租房的廉租房租金收入免征房地产税。对以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其物业税税率降低为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
17.对公共租赁房屋免征财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出租公共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7.城市土地使用税
18.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以政府确定的价格出租给规定担保对象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对于个人租赁住房,无论其用途如何,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地产税,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
19.建造翻新房屋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为支持商品房和其他开发项目的安置房建设,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将安置房建设面积总建筑面积免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公共租赁房屋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房屋建成后的土地占用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为支持其他住房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有关材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土地使用税由政府部门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出租公共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8.印花税
21.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业务管理单位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承租人和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有关的印花税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住宅项目中建造廉租房,并在商品房项目中建造经济适用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发布的有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核算。建筑面积的比例免于开发商支付的印花税。个人签订的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
22.个人销售或购买房屋暂时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3.免除与翻修和安置房管理单位,开发商和翻新和安置房有关的印花税,以及与购买安置房的个人有关的印花税。为支持商品房和其他开发项目的安置房建设,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将安置房建设面积总建筑面积免税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建棚屋镇财税[2013] 101号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24.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免除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印花税。为支持其他住房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材料,将按照公共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免除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印花税。出租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的住房免征印花税;公共租赁房屋租赁的双方免于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出租公共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