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它属于试点企业,并且在应缴增值税的国家税的管辖范围内,那么如果您原来的公司所得税在当地税收业务中发生了变化,则仍将是地方税
如果是试点企业,则在改革中不会分配给国家税。要缴纳国家税更加麻烦。
您提到的问题确实是第一次遇到,因为两种收集方法同时存在,并且成本安排不全面。您还可以想象当时如何填写申报表吗?从地方税务局的答复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他们也很无奈。作为企业可以做什么?我认为只有一种方法可以适应。
您到底在做什么?我想根据他们的意见将其分为两部分。对于旧项目,由于成本是核电成本,因此将忽略该成本,并且在申请时将完成两点。
对于新项目,成本将是完美的。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您肯定会在成本中包含物料清单;加上人工成本,它将是可靠的;这部分费用的发票将是制作。费用大致相同。它会产生一些利润,但不会太多。可以接受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业务量不大,盈利空间有限。确实很难提高成本。我只希望在完成税收检查后,人民会表现出怜悯!
以上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现在很难改变,甚至不可能。此外,在深圳,公司所得税采用批准的征收方式,而国家税要比地方税高得多,因此,如果您在深圳,则不一定能够将您的征收转为国家税。各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都有严格的规定。例如,在深圳,数据设置了三个“参数”,其中一个是KO。
国税发[2008] 30号,所有地方都应具有批准的收款管理方法,您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或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和处理。
补充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是不合理的。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在深圳发生,可以验证:1.发生《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情况(实际上,这意味着账目混乱,财务会计不规范); 2.小规模纳税人连续两年亏损3.注册资本少于100,000。所谓的对企业的第一年验证违反了《国税发〔2008〕30号》的精神。但是,如果真正形成了当地法律文件,则可能难以“更正”。用同一句话,找到当地的税务公司并向他们咨询。他们应该更加专业,看看他们是否曾遭受过类似的案件。
如果您解决不了,我会给您一个建议:如果是根据费用和费用验证收取的,那么您可以自己“压缩”费用,并且只能看到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