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 51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90条第29条第(4)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因此,很明显,居民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尽可能地用于收入(即收入),这不能被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免征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
本文着重强调三个方面:首先,豁免的对象是居民企业;其次,豁免的对象是技术转让的收入;第三,免税标准是年度转让收入的总和,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这是享受税收减免的关键。
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3.超过5年的非专有许可证的合格技术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相关税费-摊销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人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格,但不包括设备,仪器,零件和原材料的销售或转让产生的非技术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不可分割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收入,不包括在技术转让收入中。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在许可权持有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之日确认。
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是指根据当年税法计算出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涉及自用和外国使用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利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可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合同签订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期间应分摊的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相关税项除外)是指根据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技术转让的期间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技术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优惠技术转让的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
(3)国内技术转让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的认可;
(4)技术转让已获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5)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格,但不包括设备,仪器,零件和原材料的销售或转让产生的非技术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不可分割的收入,例如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不应计为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无形资产的税基减去在资产使用期间按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可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合同签订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其他费用。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免除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应分别计算技术转让收入并合理分配企业的期间费用;未经单独计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带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IV。转让技术的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交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