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属于股权转让(税款确认为股权交易,而非一般增资),如果它有利可图,则需要纳税!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不同种类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本)是企业股东的投资行为,可以直接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没有获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没有税收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对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部分商业活动中的非货币资产外国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其非货币性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分解为两种非货币性资产的销售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投资交易发生进行经济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比较大,并且确实很难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公司所得税,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用作递延收入。年内的平均摊销转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通过对相关资产的成本进行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进行资产评估和增值税计算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知了以下有关资产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取得的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被投资企业并转让给公司的资产评估个人股本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的股利和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项目计算。在个人资产增加的时代,公司代扣代缴税款。2.如果个人通过投资于经评估增值的非货币资产而获得股权,则该人所获得的相应股权价值中高于该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为个人收入,并对该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当个人获得股权时,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3.对于在投资于本通知之前已评估了增值非货币资产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被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与资产负债表进行比较。个人股东基础。信息和其他材料在分类帐中注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电子分类账,加强跟进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收回投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