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不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是《营业税法》豁免的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他们经营非免税产品,则还必须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其中,第27条第1款对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1)从事以下活动的企业:以下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作物新品种育种; 3种中药材种植4林木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林产品收集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运行与维护以及其他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大洋钓鱼。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
扩展数据
个人农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育种,繁殖和捕鱼,且该业务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殊产品税)和畜牧业的范围税收“工业”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进入各种市场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市场经营者及其经营的农产品,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卖方不是“农民”,也不是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
(3)在征地过程中,征地单位向土地承包人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