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长期借方余额有三种可能性:第一,它可能是变相的利润分配;第二,可能是现金或承兑汇票不会被收集并放在私人口袋中;第三,可能是客户因其他原因故意违约。
应收帐款余额已记入贷方。一种是“预付款收据”或“存款”,另一种是收据后不会开具发票。这是您的全部责任(如果您拥有长期帐户,则超过两年,最好自己处理帐户,使用普通票,申报销售和缴税,并避免被税务部门征税) )。
如果产品是2007年12月发行的,大部分款项已经收到,而一小部分还没有收到,则发票是2008年1月发行的票,那么您应该在2007年12月付款会计分录借用“已发出的货物”并贷记“库存的货物”。在2008年1月开具发票时,“发出的货物”将用红色冲洗。
国内投资:国税发[2004] 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取消和分散管理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例》(国税) Fa [2000] 84号),原则上,应从原则上的实际发生额中扣除纳税人的坏账损失,还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坏账准备。
取消批准项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于加强管理:
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注明应将直接核销法还是免税法用于呆账和呆账损失。
2.主管税务机关应集中精力审查纳税人提取的准备金扣除额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关键是纳税人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了减值准备金。坏账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法令)否),计算基数和比率是否超出指定范围。
实际上,税务局仍实施批准制度,因此建议咨询您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