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方针是不可行的。
2.企业涉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甲公司与买方没有实际业务关系,构成虚假业务。
3.在实际计划中,我们必须始终遵循不违反税法的前提,并进行合理的计划,否则将是非法的。
保留企业A和设立企业B的想法保持不变。通过向企业B分配计算机设备和专利权,再投入货币资金360万元,企业B的注册资本为480万元。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为120万元,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也可以满足B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企业B成立后,可以购买非专利技术以增强其技术实力,但不能直接从企业A购买。它只能遵循a回的路线。
相关文件的第2条规定:“在新企业享受常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期间,从股权投资者及其分支机构累积的非货币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25%之后,将不再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 “直接购买只能导致公司B的利益暂停。
A公司可以向长期友好的C公司出售非版权技术,然后B公司也可以从C公司购买优惠政策。
但是,此时应充分考虑规划的风险。由于C企业在运营链中的出现,很难确保核心技术不会受到损害。一旦失去机密性,企业将失去竞争力,而税收优惠无法弥补这一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