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坏账准备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为基础,因此,其他应收款余额为借方,应计提坏账准备。
2. 2011年的亏损应在2012年第一季度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3.第一季度的亏损应在第二季度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注:在不超过五年的连续补偿期内,可以每季度扣减所得税。
所得税法规定,本年不包括所有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之后,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并通过既定的税收证明程序,才能在规定的年度内宣布损失并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对于坏账,我记得上海的法规规定,坏账实际发生时间超过三年,也就是说,必须将坏账全额计入三年,才能宣布损失。声明当年三年中的当期收入金额,并且只能适用于该年。如果您不知道如何申请四年,那么其他人会忽略它……沮丧,所以在实际损失之后,您何时以及如何申请,您必须联系当地税务局,他们是当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得税问题”(国家税收问题[2003](第45号)还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呆账损失,为简便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
同时,冲销坏账的条件,收回冲销坏账的处理以及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是,为便于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税法还规定公司对呆账准备金应采用限额扣减的方法,即对呆账准备金不得超过企业坏账准备的5‰。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可扣除税前余额不允许某些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提取坏账准备的方式,提取的坏账准备额全部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规定完全不同。
帐户准备工作通常在月底进行,但是税法不承认该准备工作,因此所得税必须增加所有这部分。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已减值,则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后,可以将其转回。
税法规定:企业产生的坏账通常应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是,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纳税人有坏账损失的,应当冲销坏账准备。超过坏账准备提取额的实际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
结论:由于财政和税收待遇的不同,企业提供的坏账准备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律已计提或转回的坏账准备。{示例} 2007年一个企业的应收帐款余额为200万元,呆账准备金为10万元。2008年发生呆账12万元,上期收回呆账3万元,200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2009年发生呆账15万元,200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假设公司已于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则其所有坏账损失均已由税务部门批准;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5‰。预计在未来三年内可以扣除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2)在年底计算所得税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00-10 = 190(万元)
应收帐款的税基= 200-200×5‰= 199(万元)
的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99-190 = 9(万元)
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9×30%= 2.7(万元)
应付所得税=(500 + 10-1)×30%= 15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