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长期借方余额有三种可能性:第一,它可能是变相的利润分配;第二,可能是现金或承兑汇票不会被收集并放在私人口袋中;第三,可能是客户因其他原因故意违约。
应收帐款余额已记入贷方。一种是“预付款收据”或“存款”,另一种是收据后不会开具发票。这是您的全部责任(如果您拥有长期帐户,则超过两年,最好自己处理帐户,使用普通票,申报销售和缴税,并避免被税务部门征税) )。
如果产品是2007年12月发行的,大部分款项已经收到,而一小部分还没有收到,则发票是2008年1月发行的票,那么您应该在2007年12月付款会计分录借用“已发出的货物”并贷记“库存的货物”。在2008年1月开具发票时,“发出的货物”将用红色冲洗。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应收账款逾期数年的扣减:
1.税法和会计准则没有时间规定。税法规定,当损失实际发生时予以扣除,会计人员可以在年底评估和计提坏账准备。
2.税法不确认坏账。无论无法解释多少年,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将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这是暂时的差异。由于未确认税法,因此必须在会计期间内将其撤回。
3.无法直接扣除。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确定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允许将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损坏,报废损失,转让财产的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损失。企业蒙受的损失,从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中扣除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扣除。被企业视为损失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全额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
1.无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不是根据应收款支付的,而是通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
《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扣除上一年度的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免税额后,的损失它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再减去按照本法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税收减免和抵免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即收入应纳税额。
其次,计算方法
1)直接方法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损失
2)间接方法
在根据总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去根据税法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一个
应税收入=会计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额
扩展配置文件:
2.预付款的计算和所得税的结算
(1)计算和收款方式:实行年度收款,分期预付款,年末结算和结算的方式,退款多,补给少。
(2)每月(每季)预付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提前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人应根据纳税期内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预先缴纳;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付款,则可以是1/12或1/1 /4预付款,或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分期付款预付所得税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应税所得税=月(季度)应税收入×25%
或=上一年的应税收入×1/12(或1/4)×25%
(3)年末支付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付年度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
回扣增加,补贴所得税减少=应付年度所得税-每月(每季度)预付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等值的人民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