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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抵销后,该业务的应付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用代理销售方式收取佣金,即营业税。代理业务范围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公司A和公司B合并,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为180万元。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受益。
寄售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委托方根据代表委托方出售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这是委托的一种劳动收入。派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和公司B使用了这种寄售方法。
(2)视为买断,即客户与受托人签署协议,客户根据约定的价格收取寄售款项。实际价格可以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以由受托人确定。售价与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受托人。此销售仍为寄售。委托方仅将产品交付给受托人进行寄售,而没有以约定的价格出售给受托人。
现在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和公司B使用了第二种类型的代理销售。签署的协议是:对于乙公司出售的每种产品,甲公司以约定的价格800元收取货款,乙公司正在市场上。公司仍然需要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属于乙公司。
假设到今年年底,公司B总共售出了10,000种这种产品。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考虑所得税):
A公司:收入增加了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增加了136万元(800万元x 17%)。
B公司:收入增加了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为170万元(1000万元x 17%),进项税为136万元(800万元x 17%)。该业务的增值税额为人民币340,000元。
A公司和B公司合并后,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为170万元。
与采用第二种寄售方法相比:
A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费减少340,000元(170万元至136万元)B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费增加24万元(34万元至100,000元)
A公司和B公司合并后,收入保持不变,应纳税额减少了100,000元(从180万元减少到170万元)。
在这一点上,很明显,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该选择第二种方法,即以买断的委托方式。在最终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此方法与第一种方法进行比较。双方支付的增值税总额是相同的,但是在收取手续费方面,受托人需要缴纳营业税。
但是,在实际使用中,第二种寄售方法将受到一些限制:
(1)这种方法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普通纳税人的前提下得到体现。如果一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扣除受托人的进项税额,因此这种方法不合适。
(2)节省税款在两方之间的分配方式可能会影响此方法的选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收取费用的方法相比,在所谓的买断法下,虽然双方共节省了税金10万元,但甲公司节省了34万元,乙公司不得不缴纳了税款。还有240,000。元。因此,甲公司如何分配节省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乙公司选择该方法的热情。甲公司可以先考虑弥补乙公司支付的总款额24万元,其余10万元也应用于为乙公司赚钱,以鼓励受托人选择适合的委托方式。双方。
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另一个问题是应如何在两方之间分配税收节省。在实践中,如何签署协议,这要求双方最大化其共同利益。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协商会使此问题更加复杂。因此,为这种销售选择寄售和结算方法符合企业的最大利益。
25.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特征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对待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普遍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比普通纳税人大。但这并非完全如此。众所周知,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收支出来减少现金流出。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从小规模纳税人过渡到一般纳税人而不增加经营规模会不可避免地增加会计成本。例如,添加会计帐簿,培养或雇用有能力的会计师。如果小型纳税人因减轻税负而获得的利益不足以抵消这些费用,那么他们宁愿保持其作为小型纳税人的地位。除受公司会计费用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并不总是高于普通纳税人。
[示例]商业批发企业每年应交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其会计制度较为健全。它符合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并适用17%的增值税率。从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很小,仅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为45.9万元(300×17%-300×17%×10%)。如果将企业分为两个批发企业,每个批发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则两个单位一分为二后的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征收4%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增值税分别为64000元(160×4%)和56000元(140×4%)。显然,作为一个小规模的纳税人,一个较小的会计部门可以比普通纳税人减少33.9万元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