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包括转让100%产生的财产收入和租金收入。
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是指由应付所得税确定的全部已知收入范围。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包括:
每日(1)生产和运营收据;
权利(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金收入;
(5)特许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确认企业的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应税收入:
1.销售收入
(1)如果销售商品采用收款和付款方式,则应在收款程序完成后确认收入。
(2)如果货物是预先出售的,则收入应在发出货物时确认。
(3)如果货物的销售需要安装和检查,则当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和检查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过程相对简单,则可以在发货时确认收入。
(4)如果商品销售是由代理商通过支付佣金来委托的,则收入应在收到代理商清单时确认。
(5)如果货物是分期出售的,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6)如果使用售后回购方法出售产品,则已出售产品的收入将按售价确认,并将回购产品视为购买产品。
(7)如果将出售的商品换成新商品,则应根据出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出售商品,并将回收的商品视为购买商品。
(8)如果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价格折扣),则应从商品销售中扣除的商业折扣金额确定收益。
(9)如果货物销售涉及现金折扣,则应从现金折扣扣除前的金额确定货物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扣除为财务费用。
(10)确认已售产品销售收入的企业具有销售折扣和销售收益,并应抵消当期产品销售的当前收入。
(11)如果企业以一对一购买和一对一购买的组合出售商品,则其捐赠不是捐赠,并且应按每种商品的价格按比例分配每个收入,其商品价格应按公允价格计算。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用应根据完成进度确认;如果产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则在实现商品销售时应确认安装费。
(2)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费用应基于开发的完成进度以确认收入。
(3)当发生有关的劳动活动时,应确认为客户提供重复服务而收取的长期服务费。
3.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收入是企业从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权益,债务和其他财产的转让中取得的收入。
(2)企业股权收益的转让,应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实现;股权收益转移是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不按照权益分配额扣除。
4.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2)如果被投资企业将由权益(门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则不会被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利或股息收入,也不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利或股息收入。企业不得增加长期投资计划。计税依据。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和欠款利息收入。
(2)利息收入,该收入的实现是根据承包商的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期确定的。
6.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约期跨度数年,且租金是一次性一次性支付,则出租人可以根据收支相抵的原则,分期付款。租赁期内上述确认收入平均计入相关年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收入的实现应根据特许权使用人根据合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的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1)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汇兑收益等
(2)当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益的实现。
2.非应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1)政府资金(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建立并批准的政府资金)和行政收费(由国务院和中央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政府及其财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企业不符合上述批准权限的资金和费用。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计入公司当年的“总收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企业“收取并转为财务”的政府资金和行政收费视为非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在财务周转年度计算的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财政资金”都应计入公司当年的“总收入”中,但国家要求在使用本金后投资和返还本金的除外。资金。
(2)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被认定为“免税收入”,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总收入中等扣除。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地点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收益,例如与机构和地点具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公司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其他政府补贴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来自银行存款的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利息收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