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79号)第3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生产)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年,在减免税期间,不论损益如何,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清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