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二条,通知”第3条中提到的“转让”“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未发生变化”,这意味着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已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未发生变化。或资产。
股权转让日是指转让协议(协议)或股权或资产转让的批准生效,且交易已由双方结算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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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公布如下:
1.关于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借款的利率
根据《实施条例》第38条,允许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入的贷款的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额不超过金融企业为类似贷款利息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费率。鉴于中国目前对金融公司的利率要求,在按照合同约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企业应提供《关于类似贷款利率的说明》。金融公司同期”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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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应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本省任何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的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银行,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同一时期的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相同的条件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它可以是金融公司在同一时期内宣布的同一时期的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公司向某些公司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第二,关于企业员工服装费用的扣除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根据企业经营法第27条的规定,可以将企业招致的,由员工统一穿着的工作服统一成本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实施细则税前扣除。
3.关于扣除航空企业的航空培训费
航空企业产生的实际飞行训练费用,例如飞行员培训费,飞行训练费,机组人员训练费和空军警卫队训练费,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用作航空企业的运输费用。规章制度税前扣除。
4.有关房屋和建筑物固定资产的翻新和扩建的税收问题
如果企业在完全提取折旧之前重建或扩展了房屋和建筑物的固定资产,则如果重置,则资产的原始值减去折旧后的净值应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的税费,计提折旧。进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从重建和扩建完成后的下个月开始,根据税法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改造扩建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否小于在税法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可以根据仍可使用的期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
投资公司从被投资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在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等于被投资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结转以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第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证书的时间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未能及时获得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证据。企业预先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价值暂时计提;结算后,应补充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