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提供个人所得税政策向市场营销人员免费提供个人奖励的通知》(财税[2004])第11号):根据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应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以取得杰出的营销业绩人员,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差旅费(包括实物,价格证券等)来奖励个人的营销绩效,应根据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代扣代缴。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和单位。其中,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报酬应与当期工资和工资相结合,并按“工资和工资性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劳动服务”,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报酬应作为当前的劳务收取。收入所得按个人所得税征收。
1.将物理对象分配给个人。
收到实物奖励后如何获得
实物奖励,请按照说明填写邮寄地址,或在“获奖记录”中填写邮寄地址,并在30天后安排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