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如何反映在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仅反映在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中。具体方法是;
1,将销售利润结转到当年利润
2,按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
3,结转税后利润进行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包括:
1)本科课程列出了上一年的损益
2)提取福利基金
3)增加资本公积
4)企业大修资金的计提
1.上一年的损益不能反映在今年的利润表中!顾名思义,上一年的盈亏如何反映在今年的利润表中?该帐户结转到当月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无余额。
2.举例说明
B.结转往年的损益调整
如果有盈余公积,则需要调整盈余公积
C.进行此调整后,这笔钱将转到资产和负债的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可以理解为在期初调整未分配利润)
一些企业询问如下:在2008年所得税汇兑期间,该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弥补了
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的“利润分配”为零,所以进行以下输入:
借:上一年的亏损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借用;今年的利润
贷款:上一年的损失调整
结果,在8月和9月,地方税务局补缴了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费,这部分税费企业在上一年的亏损调整中列出。现在是2009年企业所得税交换
1.您的第二项输入有误,您应该这样做:借:上一年的亏损调整贷款: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只能是税后利润分配,不能从今年的利润中扣除补充所得税。
2.可以接受企业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兑期间支付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根据税法,2008年的汇兑前扣除额属于2008年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规定应在前一年中扣除的各种项目的借方金额不能在以后的年份中扣除,因此
如果您做出以下规定,则在2009年所得税汇出时无法扣除某些税费:
扣除后,应税额应通过税收调整来增加。
3.如果当年遇到属于当年的费用,则是尚未通过汇款期的“先前年度亏损调整”,
“先前的年度损益调整”帐户反映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与事件相关的支出。
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前一年损益调整”项,所有这些项均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对于
,在最终结算期间不会进行任何税收调整。然后汇款期间属于当年的费用
在付款期内重新提交给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的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
在12月31日的利润报表与公司所得税年度报告的利润一致,并且对该年度报告没有任何调整。如
如果您已经进行了所得税汇款,所得税汇款期已过,并且发生了当年的支出,则此
情况很少,那么您将进行补充声明,并且仍必须重新提交财务报表。这部分引起了很多
税款和税款只能用来抵消未来的税款或退款。提醒我,这是因为它已提交给国家税务机关
的财务报表在收款和管理系统中是连续的,因此它不能是仅包含纸质说明的年度报告,
是否可以去重新报告以保持一致性,信息是否永久存储在计算机收集和管理系统中,您不去
仅使用纸质说明重新提交,此后,在计算机的收集和管理系统中将不清楚。
还有一些企业可以弥补增值税的报销,并应主动向当地纳税,以支付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上年度的损益调整涉及收入和支出调整。
1.以前年度支出的调整:
对于上一年的费用调整,税务机关将在下一年的结算期内和结算期以外分为调整和其他情况:
1.1。企业在结算期内进行调整的,按照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认定企业所得税申报在申报期内不正确,它可以在结算期内重新申请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 ”
1.2。如果企业在结算期以外进行调整,则不得根据以下文件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属于当期损益,无论是收款还是收款,视为当期损益;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也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发[1997] 191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的应计和未计提扣除项目,其后的年度扣除的截止日期不得转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79号)“在纳税年度内未产生的帐户,包括各种应计费用费用,未提及的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的年度扣除中”,这意味着到年底,纳税人在规定的报告期内宣布纳税申报表后发现应计和未要求的税前扣除项目。
1.3。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企业根据税法,税法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则需要作出补充申报并在税前扣除。
2.上年度的调整: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上年度收入的少付和少付,将通过上一年度的损益表进行调整,以支付公司的款项。所得税。公司将需要做补充声明。
由于补充声明而产生的可抵扣税款金额或补充金额显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41行,“当年上一年度超额缴纳的所得税的扣除额”或第42行中“上一年未缴纳的本年度应交纳的所得税额”。
3.对未报告的收入或成本费用的罚款:
根据国税发[1997] 191号规定:
“一世。处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纳税人应先增加应缴纳的收入额,然后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中收取的收入增加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损失。
(2)在减税和免税期间发现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收入增加部分。减税的企业和单位应当补缴税款和罚款。免税企业和单位只能被罚款;亏损年度超额申报部分,应当按照纳税人虚假亏损的有关规定处理。”
Guo Shui Han [2005] 190号:
“ I.错误报告的损失的定义。企业的错误报告的损失是指企业在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的损失金额大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损失金额。
2.如果企业有意虚报损失,并导致当年或相关年度未缴纳或未付税款,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简称“税收管理法”)63第1条。
3.如果企业依法或在亏损年度中享有企业所得税免税,则其虚报亏损,在当年或相关年度未导致未付或未付应交税款,适用《税收管理法》第60条第4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