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单位,要申报并缴纳地方税中的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应在国家税收申报中缴纳所得税。您公司的所得税应以国家税支付。2009-08-30 10:09补充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2008年为基准年,而且状态是2008年底之前由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缴纳管理。基于此,我公司是否应按地方税缴纳所得税?根据此通知,所得税应以地方税的形式支付。
根据国税发[2008] 120号的规定:
根据2008年,在2008年底之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作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从2009年开始,以下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如下:
(1)中央所得税由中央税收全额支付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在2008年底之前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其在税务登记期间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确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方式;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贵公司属于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根据税收登记过程中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来确定征收和管理税的归属;,通常以工商注册中指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即:第一笔业务属于地方法人所得税征收的营业税;第一项业务是由国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