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二手房是正常转让,则将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以下费用:
(1)增值税:税率为5.55%,由卖方支付,规定:
如果购买转让的时间少于2年,对于非普通住宅,则需要全额支付增值税;
对于已售出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已售出2年以下的普通住房,将按两次交易之间的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转让已售出2年以上的普通房屋,则免征增值税;
如果出售的财产是商店,办公室或工厂之类的非住宅物业,则需要缴纳全额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总交易额的1%或两次交易之间的差额的20%,卖方在两个条件下向
支付:唯一的家庭住宅和购买时间为5年。
如果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则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任何不符合的条件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且如果出售的财产是非住宅财产,则无论何种情况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1%的税率,一半的买卖双方,但该州已被暂时豁免。
(4)契税:基本税率为3%,优惠税率为1.5%和1%,由买方支付。它还提供
,说明买方是否购买了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支付交易总额的1%。 ;
如果购买者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普通房屋,它将支付总交易金额的1.5%;
如果购买者购买了非普通房屋或非住宅房屋,则交易的总金额将支付3%。
(5)测绘费:1.36元
房地产抵押不是从属权利,而是为确保债权而建立的权利。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37号
全文生效日期:2008-10-22
省,自治区,各市,计划分开的城市财政部(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时间,经国务院批准,现行的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或以下的普通房屋,契税率将暂时降低至1%。首次购房证明将由县(区)住房建设部门颁发。
其次,个人销售或购买房屋免收印花税。
3.暂时免征个人房屋销售的土地增值税。
该通知将于2008年11月1日生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22日
本文件的精神,该文件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宣布该条款的全文无效,因此应于1月后成为有效文件。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