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建工程的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9:47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30 09:47
最佳答案

在建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您不必根据税法缴纳所得税。您都不必为此付费

1。您首先使用财务方法抵销在建工程的收入并增加在建工程的成本

企业在建工程中发生试运行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将100家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营业收入计入总收入。

同时,根据第8条的规定,企业的实际合理费用与在建项目的试运营收入有关,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被允许计算应税收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中企业的总收入应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亏损余额,允许弥补,这是应税的。收入金额。在建工程试生产期间产生的产品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特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和纳税年度内的业务(包括试生产,试运行)或在纳税年度中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他们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筹建期企业需要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1.所有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从事生产和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生产),或在该纳税年度中止其业务活动的所有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以及的损益,应追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结算和结算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79号)。

2.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是计算企业损益的年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的准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国税函〔2010〕79号)。

3.新税法中的期初(准备)运营费用未明确列为长期递延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同一年中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处理长期递延费用。处理,但是一旦选择,就无法更改。(国税函〔2009〕98号)。

因此,企业在准备期间产生的支出应在开始运营后扣除,并且准备期间不应计入亏损年。因此,在企业筹建期间,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当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税务部门仍会要求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

经营建筑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涉及多种税种,其中最重要的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许多方面都有差异。纳税人不小心容易造成税务处理错误并带来更大的税务相关风险。

不同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税收地点是提供劳务的地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如果自应纳税之月起六个月内仍未宣布应纳税,则该机构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补缴该税。因此,建筑业的营业税支付地点是提供劳务的地点,而不是机构的地点。但是,如果纳税人未在超过6个月内未申报税款,营业税的支付地点也可能是机构的地点。

企业所得税:以注册地点或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但是,如果注册地点在海外,则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是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选择由主要机构或者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工程业务和劳务所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建筑价款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建筑业的公司所得税通常代替注册地或机构地作为税收地点,也可以代替预扣代理人或发生收入的地方作为税收来源。税收地点。

税收义务发生在不同的时间

营业税:获取营业收入付款收据或获取营业收入付款收据的日期

如果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其中,营业收入的收取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期间或完成后所收取的款项。取得营业收入支付收据的当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支付日。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

因此,建筑业的营业税责任通常发生在收到营业收入收据或获得营业收入收据的当天。如果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确认

该公司受委托加工和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并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人工服务等,期限超过12年个月,根据完成时间表或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实现收入。国税函[2008] 875号文件规定,在每个纳税期末,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劳务交易的结果,则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提供服务。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确认。

不同的计税基础

营业税:项目中使用的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材料和动力的价格如果纳税人

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则余额应为从获得的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中减去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后的营业额。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包括装修服务),其营业额应包括项目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材料和动力的价格,但不包括建设者提供的设备的价格。纳税人提供装饰服务,其营业额是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使用完成进度方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

国税函[2008] 875号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劳务交易的结果,则在每个纳税期末,企业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的方法进行核算。确认劳务收入。

企业应根据纳税期限结束时的劳动总收入乘以从劳务交易中扣除的完工进度,根据从接受服务方收到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格确定劳动总收入。上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税收,确认为当期服务收入。

混合销售行为不同

营业税: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商品,分别计算营业税和增值税

除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的混合销售活动外,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的商品被视为商品的销售,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被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并缴纳营业税。

因此,自产商品在建筑业中以混合销售的形式出售,营业税和增值税根据规定分别计算和支付。

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收入也应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不论是混合销售税的销售还是增值税的销售,相应的收入也应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此外,无论货物销售是要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都会对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因为如果缴纳了增值税,则在计算公司所得税以及营业额时就不能扣除相应的增值税。缴税,相应的营业税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