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本季度三个月的总和,成本是本季度三个月的总和。总利润是利润表上的总利润。如果您是小型微型企业,则必须减去总利润。15%,最终数据为应付所得税金额。希望对你有帮助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所得,否则企业获利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9] 87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务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人民政府部门的企业财政资金,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拨款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特定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基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没有发生任何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性收费的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财务资金,但除国家投资和使用本金后的本金回报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一家房地产租赁公司于2009年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将其中一些房屋出租给租户五年,年租金为200万元。 2009年,它一次收取5年租金1000万元,并开具了租赁发票。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知道如何确认该租金并支付相关税款。财务人员认为,如果一次确认收入,则该公司将在当年获利,但在未来5年内亏损,这不符合应计原则。但是,如果您不确认自己的收入,您还将担心违反税法。
纳税人租用房屋,土地或其他设备,并使用转让资产的权利获得租金收入。租金收入通常是按计划收取的,但也有一些情况是根据合同或协议预先收取一定的租金。在财务上,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而在税收处理中,有些人认为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也应按权责发生制征税,而另一些人认为收入应按现收现付法确认。 -go基础。因此,应如何确认预收收入?营业税待遇
《营业税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营业税缴纳义务发生之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并收取营业收入或取得收据。商业收入支付证据。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取得《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述的索取营业收入证明的日期为该营业日确定的支付日。书面合同。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建筑业或租赁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收方式,则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收之日发生。可以看出,预收租金应在收到租金之日宣布并缴纳营业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预收租金营业税实际上使用了收支变现系统,即书面合同规定的付款日,预收款项为预收日。收据已收到。如上例所示,企业在2009年收取了1000万元的一年租金,应缴纳营业税50万元(1000×5%)。
企业所得税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无论其当期损益是否属于当期收入。付款已收到或已付款和费用。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也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换句话说,除非税法有特别规定,否则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是应计基础。只要是当期收入,就必须确认该收入,而不管是否收到这笔钱。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租金收入应在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之日确认。因此,预收的租金收入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完全确认,而是更接近于实现收付系统。经过这种处理后,税收和会计确认收入将有时间差。企业当年收到的租金收入,应进行增税和增税处理,并计入预收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反,如果合同规定在租赁期结束时支付一年的租金,则应在付款年度确认收入,并应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