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税率而言,有些国家采用相同类型的税,有些国家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可以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税额,累进距离和税率都非常不同。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负担的差异,也为避税者提供了客观条件。
2.各国的税基不同。例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和不同的扣除规定将导致税收基础的差异。避税者将寻求税收基础尽可能小的国家作为收入来源。
3.各国之间的税收范围和方式也存在差异。例如,大多数国家同时使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中国基本上不征收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收也具有不同的含义和扩展名。
4.税收管辖权在不同国家/地区使用不同。大多数国家既行使居民管辖权,又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许多国家行使单一管辖权。
5.不同国家/地区采用不同的方式避免双重征税,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为避免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信贷法,扣除法和免税法。有了全面免税,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全面信用额度的使用还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
II。国际避税方法和方法
1.使用转移定价方法避税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交易中的行为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关联公司之间使用转移定价来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为避免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见方法。跨国公司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在高税收负担的国家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转移定价有多种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控制原材料和组件的价格以影响产品的成本。
第二是通过购买和租赁会员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的成本。
第三,通过转让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其他无形资产来控制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会影响会员的成本和利润。
第四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更高或更低的运输成本,保险成本,贷款利息成本,管理费用等。
经济全球化已经使转让定价的使用更加广泛和隐蔽,这对该国的税收管辖权构成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和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技术,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来吸引跨国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对投资,业务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使用较轻的税收负担,以实现最大化的目标。避税。近年来,在中国发生了大量外国税收滥用行为。例如,中国税法规定,营业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开始就可以享受“两次免税,三次减免一半”的利益。由于规定的扣除期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因此一些外国公司试图推迟获利年度的到来,以使公司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或当减税期临近期末时,他们试图将一部分与原企业分开,建立新的外资企业以享受新的折扣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较低的涉外税率下,出现了“反避税”现象。反向避税是指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避免进行投资国相对较轻的税收负担,并为居住国支付相对较重的利润税负。表面上看来
对于贸易商而言,避免征税的主要方法是调整价差,而离岸公司则充当海外买家或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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