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税务总局4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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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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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2月29日的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工作和恢复营业的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于湖北省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纳3%的应税销售收入,且免征增值税;对于预付费的增值税商品,将暂停预付费的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具有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税销售收入,税率为3%,税率为1%,应扣除增值税。预付增值税率为3%对于税项,应按1%的预缴税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6月

为进一步阐明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永续债务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布如下: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券可能要缴纳股息和股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就是说,投资者获得的永续债券的利息收入具有股利和股息的性质,应按下列方式处理: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其中如果发行人和投资者均为居民企业,永久性债券的利息收入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债务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公司所得税。

2.发行满足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券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债券利息来应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就是说,允许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务利息支出在其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永续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征税。

3.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具有下列五个(含)以上条件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有偿还投资的义务;

(2)有明确商定的利率和支付频率;

(3)具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者不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

(5)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投资计为负债;

(8)投资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不同;

(9)该投资的结算顺序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IV。发行永久债券的企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

五,发行永久债券的企业发行的每种永久债券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均不得变更。如果企业对永续债券采用的税收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则发行人和投资者在进行税收处理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税收调整。

六。永久债务是指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根据法定程序发行,具有赎回(续期)选择权的债券或无明确期限的债券,包括可再生公司债券,可再生公司债券,永续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包括永续票据),非固定资本债券等。

7.本公告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相关报告>>

财政部: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券可适用股息和红利公司所得税政策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等统一纳税人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