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而该批原材料已损坏且需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则该批原材料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作为资产损失扣除吗?
能够。在计算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原材料成本和进项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72条,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存货跌价,损失和报废损失允许活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是指企业持有的待售产品或商品,生产中的在制品,生产中消耗的材料和提供劳务的材料等。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特殊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声明对于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项)提交申请报告,以及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税收信息。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废,损坏或恶化的存货清单,扣除残值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余额以及责任人的赔偿,应当以下列证据为基础:(一)确定库存的应税成本(二)企业内部存货报废,损坏,变质,残值和核销数据的说明; (三)涉及责任人的赔偿的,应当有赔偿说明; (4)损失金额较大(指它占该企业此类资产应税成本的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使损失增加10%以上(下同),并应具有专业的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格中介机构发布的特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