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不可退还的押金应计入“营业税及附加”;如果收入暂时不足,应计入“其他应收款”。
只要包装押金达到“因逾期未退还包装而没收的保证金,或没收的其他没收押金和逾期不退还的包装押金”,就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过期包装材料的收入被视为销售含税包装材料的收入。收入中的增值税部分不计入公司其他业务的收入,并且不影响公司所得税。对于纳税人公司,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17%)。
作为企业的非营业收入的未偿债务,需要包括在收入中,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损失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6条第(9)款是指除第6条第(1)款以外获得的公司的其他收入。)除第(8)项所规定的收入外,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和坏账损失后收回的应收款项目,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是的,包装超过一年的不可退还的保证金已计入公司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用于租赁,租赁的保证金。出售商品的包装材料应单独核算,不包含在营业税中。但是,对于由于逾期未收款的包装而没有退还的押金,应按适用的包装货物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逾期存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应收取押金,用于出售租赁包装物。材料无论包装周转期有多长,如果超过1年(含1年)不能退款,则将其计入营业税。因此,企业收取的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定金和一年以上未退还的包装定金应纳入应税货物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此外,已收集超过1年但未过期的包装材料的押金不能用作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条例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裹存款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也对此作了解释,即包装押金,是指纳税人为出租或出租包装商品销售而收取的押金。如果包装材料的订金不包括在销售所得税中,但是企业收到的订金在到期日之后仍未退还给买方,则将成为企业的实际收入,应确认为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