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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根据税法(法人,自然人),根据当前所涉税法,并遵守税法并遵守税法,并按照“允许的”,“不允许的” ”和“不允许”项目,内容等要进行预计划和对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管理,投资和融资等活动的财务目标。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他们可以是税务筹划代理或雇用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该国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因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适用的所得税率。适用于投资企业。
1.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的独家本地经销商,并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应返还甲公司200元的资金,并按甲公司的规定结算。实际销量。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退款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板销售活动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规定:“每位纳税人都应征收一般增值税,无论是否没有卖空的东西,卖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退款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基于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所确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扣除额是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则规定公司A以公司B设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公司B对于每售出的单位,都要支付代理销售公司A手续费为200元,根据实际销量结算,则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在服务业税项下的代理业征税范围内。特别,指根据实际销售额结清并收取手续费的委托销售业务。据此,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税率为5%。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50×5%= 2.5万元。因为销项税等于进项税,所以公司A不支付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的差异,甲公司通过改变收入方式和改变税收种类,可以节省4.76万元。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1)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筹划
1.农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中国税法规定,从事种植,养殖,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生产和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当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免税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农产品进货发票或农产品进价的13%扣除额计算,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不得扣除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进项税。
2.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法。企业使用自己的农产品进一步生产工业产品,不得减免增值税。因此,为了达到减税的目的,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单独的或分散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也就是说,通过建立独立的法人实体,农产品的生产和农产品的深加工是分开的。这样,它成为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产品交易,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II)废料的采购政策和税收筹划
1.废料购买政策。财政部规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出售购进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购买由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事业部》的规定由税务机关监管的普通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应从进项税额中扣除10%,但此规定仅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料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执行此规定。因此,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自己购买的废料与从经营废料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料之间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因此可以执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法。与农产品税收筹划方法类似,生产企业可以建立独立的法人实体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制造企业自行购买废料,只能取得普通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企业的进项税;如果制造公司直接从经营废料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料,则可以享受进项税抵免扣除,但这不可避免地导致购买废旧材料的成本大幅度增加;因此,在通过各种方法分析企业可能承担的税收负担之后,公司合理避税的最佳方法是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从事购买废料。这样,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分散的机构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同样,新成立的废料收购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废料收购政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例如,当企业B是从事塑料瓶生产的企业时,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废塑料容器。如果企业B直接购买总价值500万元的废旧塑料容器,因为企业B只能已取得一般增值税发票,无法按规定扣减进项税额;如果企业B建立了一个独立法人公司,专门从事获取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废塑料容器,则企业B就建立了一个独立法人。购置500万元以下的废旧塑料容器的单位,可以按10%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对于新成立的购买废旧塑料容器的公司,可以在购置阶段享受免税待遇。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筹划
1.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国的绝大多数企业是私营企业。近年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和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并确保增值税征收的顺利实施。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2016年至2017年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公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纳税义务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当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时,可享受小微企业的暂免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2.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法。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一定条件,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小型和微型企业只有在此标准内才能享受国家免税政策。随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可能长期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为了享受小微企业的长期优惠政策,有必要对小微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上述方法类似,小微企业可以采用离散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将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公司分开。也就是说,根据运营模式和业务特征可以将企业分为两个或多个小型和微型企业,使公司分离后可以继续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暂时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了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C是一家从事计算机和配件销售的小型微型企业。 2016年9月,实现销售收入40,000元,其中计算机销售25,000元,计算机零配件销售15,000元,如果C公司不分开,将无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C公司通过了法律批准程序,它将建立两个小型和微型企业,一个为计算机,另一个为垄断企业。在计算机零配件方面,两家公司于2016年9月的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0元,因此他们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暂时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