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废料,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时作特别声明,并准备库存废料的相关材料(例如原材料的购买,成品人工成本的构成,库存废料的内部会议纪要) ,批准流程,库存废品说明理由,销售收入证明,处置证明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第十条,企业不得因以下原因从增值税中出售:库存损失,损坏,报废,盗窃等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库存损失一并扣除。
因此,扣除的原材料损失应为全额117,000元。
1.帐户处理
博士:营业外支出
铬:原材料
Cr: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已转出
2.当然,有必要向税务部门申报。这里涉及两个方面:
(1)增值税
库存材料已被盗,无法再在生产中使用它们。自然,它们不能在外部出售或视为销售。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不得将其用于抵扣,应汇入和汇出。转让事项需经增值税征收管理部门以申报表核准;
(2)企业所得税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
是否因企业盗窃而可以在税前支付资产损失的价值并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即使丢失的资产是税法可以预税和规定的项目,在用作税前项目之前,仍需要将其报告给税务部门并获得税务部门的批准。
因此,必须将被盗的材料提交税务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72条,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存货跌价,损失和报废损失允许活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是指企业持有的待售产品或商品,生产中的在制品,生产中消耗的材料和提供劳务的材料等。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特殊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声明对于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项)提交申请报告,以及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税收信息。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废,损坏或恶化的存货清单,扣除残值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余额以及责任人的赔偿,应当以下列证据为基础:(一)确定库存的应税成本(二)企业内部存货报废,损坏,变质,残值和核销数据的说明; (三)涉及责任人的赔偿的,应当有赔偿说明; (4)损失金额较大(指它占该企业此类资产应税成本的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使损失增加10%以上(下同),并应具有专业的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格中介机构发布的特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