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多。 。 。
国际避税方法案例分析
。美国Is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建立了Imi子公司。 Isla向英国出售了一批货物,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伊西亚(Isiah)将交易的收益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按照正常的交易原则,Issiya在美国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和Isaia通过“虚拟避税天堂”开展的业务并未在公司的美国帐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百慕大的Imi子公司有收入且免税,但是如果Imi子公司使用此账簿收入投资,则所得税也可以免除资本所得税;如果Imi子公司将此收入分配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则应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American Manfred Company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美国,中国和日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对次国家级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能超过同期美国税率计算出的税收额。假设一年一度的Mantra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人民币;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青衣公司在日本损失了100万元人民币。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青衣公司的原材料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费
(1)金刚分行已在中国收取所得税:500万×30%
= 150万
在美国,抵免额上限为:500万×35%= 175万。
的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
(2)景义支行的所得税额和美国信用额度为0。
(3)曼特夫的总信用额:人民币150万元+ 0 = 150万元元。
(4)曼特缴纳的美国所得税: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发生异常交易时的应纳税额
(1)紫钢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税:300万×30%= 90万元
该公司在美国的信用额度州: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0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已在日本缴税:100万×30%= 30万元
基辅公司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00万,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在美国的Mantra积分:900,000 + 300,000
= 120万
(4)由于Mantefu降低了价格为清逸公司提供材料,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200万元)。曼弗雷德(Manfred)公司缴纳的美国所得税
=(2400万+300万+1百万)×30%-120万
= 860万
让我试试。英语水平有限和对国际信托法规的了解将影响答案的准确性。
的故事说:有一个名叫戈登·史密斯(Gordon Smith)的有钱人,一个叫汉诺威(Hannover)的老板。汉诺威的总资产为200万美元[? 】,是“史密斯家庭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是“自由支配信托”。信托受益人包括戈登本人,他的妻子伊丽莎白,女儿埃利卡(Elika)和两个未成年孙子女。
信托财产的使用包括国债,定期存款和现金资产管理信托。
刚开始时,戈登本人因心脏病住院,埃利卡(Elika)接替他管理信托事务。埃里卡认为,在当前低利率市场环境下,坚持认为现有的投资策略会减少信托收入,因此决定将部分信托基金投资于国际股票市场。
Elika向当地银行介绍了自己的想法,并根据父亲的信誉,从银行获得了500,000美元的贷款。然后,整个信托基金在Elika的领导下从多家公司购买了股票和垃圾证券。不幸的是,投资失败了,汉诺威不仅没有50万美元的贷款,而且还欠银行1730美元的利息。
请在此过程中讨论汉诺威,Elika和当地银行的法律地位。
现在开始讨论:首先,国际信任案例的分析必须基于与当地信任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全球信任原则相同,法规不同,没有特定规则;在讨论过程中,其中许多是针对国内的。信任概念必定存在偏差。请注意这一点。并且感觉是不完整的,并且很多信息是不够的。
1,关于信托的成立:显然,戈登是受托人,汉诺威是受托人,受益人包括整个戈登家族。问题是:
(1)戈登委托给汉诺威的信托财产是否能够与汉诺威的固有资产区分开?还是直接将其作为资本注入汉诺威,还是仅仅通过信托基金设立了这个家族信托的汉诺威?
在国内法律环境下,受托人的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严格分开。只有在有客观证据表明受托人没有尽职调查并且信托财产受到损害时,才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其固有财产,否则受益人只能接受以下事实:信托财产(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的预期收入)。但这在国外可能并非如此。
但是,从字面上看,戈登只是汉诺威的“导演”,并不强调他是“所有者”。可能还有其他股东。
2.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信托成立后,汉诺威成为受托人。高登是公司的最高经理,并担任信托公司的执行经理。负责具体的信托事务管理,制定了保守的投资策略。
这里,委托人(高登)和受托人(汉诺威)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通过信托合同达成协议;信托执行经理戈登与受托人汉诺威之间的关系是汉诺威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体系,相应的戈登行为结果及其法律责任应由汉诺威承担。
3。信托执行经理的授权。由于戈登生病,埃里卡接任了职务。如果埃里卡(Erica)也是汉诺威(Hanover)的雇员,并且授权已获得汉诺威(Hannover)的授权并已履行相应的内部管理程序,则相应的Elika成为汉诺威(Hanover)新任命的信托执行经理。汉诺威也应承担里卡的行为结果和法律责任。否则,戈登信托执行经理的授权会出现问题。如果有问题,则戈登(Gordon)和埃利卡(Elika)应该共同承担Elika的行为结果和法律责任。
4,汉诺威或信托的负债。没有上下文比较,这部分就不容易理解。 Elika从当地银行借来的500,000债务实体是谁?
如果是信托本身,则取决于当地法规;国内似乎不允许直接负债信托,扩大信托基金的规模只能通过发行信托受益人股票来实现。如果是汉诺威,是否意味着汉诺威的固有资金和信托资产与合同混合在一起,汉诺威本身就是信托?如果是艾丽卡(Elika)个人,那么损失将由她个人承担。
从法律上讲,信托资产不能逃税,但实际上,许多信托资产可以将税率降至最低或免税,并且它们有多种不同的避税方法。
现在,国内投资者使用外国信托来转移财产,他们可以合理地避免征税。纳税人将通过设立外国资产管理信托来建立自己的机械设备。需要位于信托中,导致纳税人不再管理企业的幻想,然后通过多个外国信托实体,提议使用多个信托,多个信托之间应纳税的资产流动,这些资产在经营期间操作收入以及利润收入将以外国人在避税天堂的信托名义记录,然后有效地逃避国内税收。
除了当前的金融市场外,还有一些跨国公司使用自利信托来控制其附属公司。这里的资源信托是指委托人本人为受益人,由跨国公司设立的信托方式。自利信托之后,可以将公司拥有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天堂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 。此时,在受益人所有者和关联公司之间插入了全权委托信托,信托机构成为协会。在公司成为实际所有者之后,公司的真实所有权将被隐藏起来,从而避免了税收的征收。
一些富人可以将其资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资产。他们还可以有效地逃避遗产税和赠与税。如今,生活中的许多富人将在一些认识到可以避免信托税的国家中建立自己的外国信托,然后将其名义下的资产委托给信托进行管理,然后在信托计划中规定处理财产的方式,并且由于信托资产的机密性非常严格,因此在操作过程中,该财产将以资产分割的名义转移给继承人或接收人。在此操作中,富国希望为其资产收取遗产税或赠与税。因此,只要妥善处理信托资产,就可以合理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