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新确定身份之前,按25%的税率暂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新税法和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0条,如果企业收入是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的,则企业所得税应按中间价预付本月或季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底结算时,将不会重新计算每月或每季预付的税款。纳税年度中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将以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础。转换为人民币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如果企业计算不足或计算过多的前项收入,应按最后一次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上个月的税款已付或退款。计算所得的收入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或应纳税额。
1,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当年累计数预缴。如果您单位从1月到6月的累计利润是利润,则应将其宣布为预付公司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公司将不再按季度或每月预付款方式弥补上一年的亏损,而是将弥补年度结算和结算,因此您的单位无法弥补从1月到1月的盈利。六月在2007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有必要申报预缴公司所得税。2.如果1月至9月的累计利润为负,则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至9月的累计利润为正,则必须支付。在第三季度预付款中,首先计算第一至第三季度的累计利润,然后计算所得税。因此,如果累积的利润损失了,则无需缴税,并支付利润。3.第三季度,公司所得税使用当年的累计利润-税后净利润* 25%申报。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