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04号),
1.自2008年5月12日以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不受影响的地区捐赠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级别及其部门。,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允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捐款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除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外,所有截止日期均应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这八项税收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因水灾造成重大损失并在纳税方面确实有困难的个人可以由纳税人提交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扣除保险赔偿金后,其收入视灾情而定在当前时期或灾难发生后的六个月或一年内,将减少个人所得税。
2.对于受洪水影响且通常难以缴税的资源型矿山,受影响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由县(区),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并提交到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该局批准并批准当年减少或免征资源税(不可退还)。
III。纳税人可以通过政府指定的捐赠法案向洪水捐赠管理机构捐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捐赠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3%。个人捐款不超过申报金额。应税收入的30%在税前扣除。
第四,洪水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应由企业申请并经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洪灾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企业应当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本年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十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十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
五,对于受洪灾影响且难以正常纳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申请经地方批准后的当年减免税,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不退还)。其中,县(区)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的,不足三万元的,由市税务机关核准的税额在三万至十万元之间的,税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省十万元经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六,受洪水影响并有经常性纳税困难的常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灾难情况调整第三季度的配额。
7.如果纳税人确实确实由于洪水而难以按时缴纳税款,则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后,向市和地方税务局报告。批准,可以推迟纳税,但是推迟的付款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延期付款期间,将免收额外的滞纳金。
8.如果确实由于洪水而难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应采用缴费单位,并经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付款,但是延期付款的最晚期限是长度不得超过3个月。在延期付款期间,将免收额外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