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所得税。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估计毛利润率计算预计毛利润,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开发产品预售收入×估计利润率-当期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当期费用,已开发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可以按照当期规定扣除。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应当进行预售,以开发和建造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开发产品,例如建筑物,附属品,及配套设施完工前。通过销售获得的预售收入,
根据规定的预期利润率计算季度(或月份)的估计利润,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A类)预缴税申报表(A类)》一个)”]文件44附件1)第4行“总利润”。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预付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的总费用已从该企业的期间费用中扣除。
扩展配置文件:
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章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规章的规定计算。 。
例如,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雇员福利的范围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规定。根据《关于税收的国家税收信函》中的文件处理;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在实践中,房屋收入预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是在扣除期间费用和税费后,根据当期预收款额计算并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实现收益,并按规定结转成本。税后调整后的所得税在利润表中反映: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请支付所得税:
与预收帐户对应的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付税列中,该列由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处理
如果房地产企业根据所得税计算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对以后应付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则应将预付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付款与(1)相同,年末,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项对应的已缴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屋”。所得税”科目,会计点记录如下;
借款:预售房屋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预付所得税
为了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确保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付,经研究,以下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1.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在几个季度(或几个月)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开发建设,配套设施及其他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前通过预售获得的预售收入,根据产品开发后的季度预期利润率(或每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该利润总额计入预付利润总额中完成,支付税款根据实际利润再次调整。
2.估计利润率是根据以下标准暂时确定的:
(1)负担不起的住房开发项目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最低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联盟,市区和郊区的比例不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人数不得少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 〈管理办法〉公告》的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江府发[2004] 77号),不少于3%。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配套设施和其他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应在完成前服用。预售所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中(国税函[2008] 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
IV。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售收入作出初步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附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适用非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6.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已按照本通知从第二季度开始实施,按照原先的预期利润率于2008年第一季度完成预付款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