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31号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也有很多查询。
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估计的毛利润是根据估计的应税毛利率计算的,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公式为:
当前的应税收入=此期间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估计的利润率-期间费用-营业税和附加费。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
2.“预售环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将预售收入直接乘以预计毛利率”的说法是正确的,但“不扣除当期税费”的说法不符合国税发[2009] ] 12号规定。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在实践中,房屋收入预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是在扣除期间费用和税费后,根据当期预收款额计算并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实现收益,并按规定结转成本。税后调整后的所得税在利润表中反映: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请支付所得税:
与预收帐户对应的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付税列中,该列由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处理
如果房地产企业根据所得税计算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对以后应付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则应将预付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付款与(1)相同,年末,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项对应的已缴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屋”。所得税”科目,会计点记录如下;
借款:预售房屋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预付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