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真实的发生。代扣代缴方式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余额进行调整,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公司所得税季度申报中,可以按照账面利润申报,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但是,在年度申报中,预扣费用的余额必须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就像您说的那样,在季度报告的情况下,如果有应计费用余额,则账面利润为负,并且不征收所得税。但是,如果年度申报表中仍有余额,则必须进行税收调整。调整后的收入为正数的,应当依法纳税。
会计和税法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费用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说明税法不允许根据谨慎原则对企业应计提的相关费用和负债进行税前扣除,并且只能在实际发生时扣除,例如应计的售后服务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权责发生制,不论其收支还是缴纳,其当期损益均应计入当期损益。视为当期损益;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已经在当期收到并支付了付款,也不会被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说明已经确定发生了一些费用。尽管尚未支付,但可以在应计基础上扣除,例如应计利息。
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而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机构则采用付款核算系统进行核算。税法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原则上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但并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税法和会计上的这些差异可能无法在每日所得税预付款申报中处理,但必须在年底进行年度申报时加以调整。作者从各种“预提费用”入手,并逐一解释了企业年度申报中如何调整纳税额。
银行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计的银行贷款利息实际计入会计费用中的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实际发生的已确认的费用和负债,可以按照税前扣除法扣除。权责发生制。
例如,2011年10月,企业A与银行签署了一笔贷款,合同约定按季度支付利息。 2011年,A企业共提取贷款利息3万元,已计入财务费用。应于2012年1月支付利息。根据税法,A企业在2011年产生的3万元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应计的处置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处置成本,即所谓的处置成本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所承担的规定。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义务确定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应急事项》的规定确定,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根据现值确定。油气资产的处置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油气开采》及其使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允许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专项资金,提款后上述专项资金变更出于目的,不允许扣除。
例如,A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批准,以建设并完成一个项目并交付。建设成本为250亿元,预期使用寿命为40年。根据法律规定,该项目将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设施到期后,公司应拆除设施并纠正造成的污染。预计产生处置费用25亿元,折现率10%,现值系数0.0221,处置费用现值为25亿×0.0221 = 552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的5525万元人民币的处置费可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扣除税前折旧费用。如果上述固定资产处置费用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所产生的售后服务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权变标准,出于审慎原则,当企业提供用于出售商品的售后服务的预期支出符合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时,应予以确认。作为当期销售费用,确认为预计负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支出在发生时应在税前扣除。
例如,A公司在2011年售出了100万部手机。根据应计制和审慎原则,到年底,售后服务费定为每台30元,销售成本定为3000万元。发生维修服务时冲销预计负债。然后,甲公司产生的3000万元销售费用在和解时加税,当实际发生时减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于未决诉讼,损失合同,重组,终止与雇员的劳资关系的补偿,如果预计负债在年底未发生的话。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支出,未被税法确认,结算时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累积的工资,福利费和工会基金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