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应按照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确认收入,则应在期末确定收入并计算税额。其他企业必须按照税务局规定的各行业的销售确认条件确认收入,或者根据预收款的性质计量。对于特定问题的特定分析,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践中区分特定情况
如果是销售产品,则是应纳税的增值税商品,并且预先收到的收据不会寄出或开具发票。无需确认收入,因此无需申报和支付增值税,在计入公司所得税时不视为收入。
如果您提供劳工服务(服务,运输,租赁,建筑等),并按照规定收取税款以产生应税业务,则必须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这些项目(包括原来的营业税现在被征收增值税税项),在实践中,最好在收到预收款后确认收入,申报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此相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税率,毛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并支付。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待发展产品完成后将进行结算调整。第二。所得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毛利率应不少于3%;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和郊区的发展项目,不得少于20%;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则不少于15%;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得少于10%。
3.房地产企业获得房屋预售证明后,收到房屋预付款
1.(每季度预付款)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预收的房屋收入* 15%(毛利率)* 25%;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先收到的帐户:XX个所有者;
2.同时,根据预先收到的帐户支付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贷款:银行存款
3.预付所得税费用:
借: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