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有关,则基于正式和合法增值税服务费的发票当然可以在税前支付,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办理手续费,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规定,企业应当与中介服务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具有合法商业资格的个人,以及新闻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和佣金,其限额按已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额的5%计算;除委托个人代理人外,企业通过现金等非转让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作为纳税人。营业税,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条例》第1条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内陆”):(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在该国出售不动产。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为代扣代缴;如果在中国没有代理,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预扣代理。(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单位应根据提供的劳务服务预扣并缴纳营业税。
第38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
因此,如果外国公司为国外的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并且国内公司支付海外公司的劳务佣金,则该外国公司属于所提供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地方在《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中,对于在海外发生但实际上与营业场所和营业场所相关的收入,外国企业有义务积极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以机构或营业地点为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国内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人。如果该海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但在该领土内未建立任何机构或地方,或者该机构或地方虽然已成立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建立的机构或地点,然后上述外国企业从国外提供劳务所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之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