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当年合格的公益捐赠不得超过会计利润的12%,即288万元(2400 * 12%),因此B公司今年
的应税收入为:2400+(380-2400 * 12%)= 2492(万元);
的应纳税额为:2492 * 25%= 623(万元)。
企业捐赠自产商品150万元,产品市场价200万元。收入确认有哪些相关处理?
『答案分析』
企业所得税:认定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参考广告和招待费基地),认定的销售成本为150万元。
增值税:200×17%= 34(万元)。
会计处理:未确认收入,计入营业外支出184万元。
(假设公司当年的会计利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捐赠成本= 150 + 200×17%= 184万元,税法允许的捐赠支出= 1000×12%= 120(万元),税收调整增加了64万元。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如果当年在国外一个国家(地区)中的企业所支付的间接税额低于该国家(地区)的计算信用额度,则应使用该税额作为海外所得税抵免。该金额实际上是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扣除的;超过信用额度的,以该信用额度作为当年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超过信用额度的余额自次年起连续五年支付。年内,扣除当年可抵扣税款后的余额将用作抵免额。
针对此问题,请在A国缴纳20%的所得税,然后返回缴纳5%的所得税。实际税后利润为750,000;在B国,所得税为30%。税后利润为700,000。超过30万人民币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额将在以后年度抵扣后,使用年度可抵扣额度抵减抵销当年的可抵扣额,以及超出5的部分一年期间将不会被抵消。如果选择B国,则不仅需要占用30元的资金(比税率高25%的税),而且这部分税将来可能无法抵销。因此,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应该选择A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