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用年薪制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已经尝试了针对经营者的年薪制度。也就是说,企业经营者通常会按照规定收取基本收入,然后根据年终后的经营业绩评估结果确定收益。针对企业经营者尝试年薪制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将研究内容通知如下:对于尝试企业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所赚取的工资,应缴纳的工资税收入可以按年计算,并按月预先支付,也就是说,应减少经营者每月获得的基本收入。除800元费用外,应税额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并预缴。年末领取福利收入后,应当将年度基本收入和福利收入相加,实际应纳税额按照平均十二个月计算。该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 [(年度基本收入和福利收入/ 12成本扣除标准)×税率-快速扣除]×12个通知将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发行方式1:全年一次性发行:根据国税发公告{2005} 9
的要求计算。
I.从税收和税收的角度掌握薪资设计计划
应该从税收和税收的角度计划和设计好的工资计划。设计内容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方式;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具体奖惩政策;应反映经营者短期和长期经营利益的激励作用;计划和其他内容。并通过薪酬计划设计了一系列合理,可行,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来评价经营者的绩效。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注意税收的首要前提是合法性。避税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避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人阶级个人每月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应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无税的。同时,还可以支付补充公积金。因此,仍有增加公积金存款的空间。工资纳税人使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例如,根据《深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税(住房补贴)扣除额的通知》(深圳市税发[2010] 163号),自2010年4月1日起,当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和薪金收入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上限标准中扣除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确定为2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