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报 地税企业所得税-怎样少预缴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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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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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怎么弄

无论是地方税还是国家税,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都是相同的。

如果是通过帐户收取的,则根据帐簿数字,它将在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报告给税务机关。不需要支付多少,也不需要支付多少。

如果是经批准的收款,则应在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宣布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款并支付给税务机关。

地税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怎么填

地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怎么抵减?

根据国税函[2010] 156号文件的规定,跨区域经营项目部(包括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当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的《对外经营活动》。总部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证书”,根据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总行将企业所得税预分配到项目所在地,项目部预先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最后清算时,应附有由施工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门缴纳的当地预缴税款的纳税证明。因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缴纳企业税后,可以扣除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签发的纳税证明和《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怎么报?

14.如果总公司纳税人的所有下属分支机构都在该省(不包括厦门),则它们是该省的城际和县总部;分支机构中的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遍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独设立的城市(包括厦门)计划成为省际和市级总部。

15.第18行:“总部应支付的所得税”:根据此表的第一个月(第1-16行)填写本月或本月的预付所得税金额的汇总纳税人总部25美分硬币。机构按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1)实际跨省和市总部预付的款项:总行应预付的预付款的9×25%;实际已预付的跨城市和总人数的总部:9号线×总公司应承担预付款的60%。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省际和市级总行:行14×总行应分摊的预付款的25%;根据以前的税省际跨省总部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付款:行14×预付款的60%由总部共享。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总行的16×25%由总行分配;通过税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省份跨县市的总部:16号线×总部应承担预付款的60%。

16.第19行“集中分配的税款的收入税额”:将当月或季度的纳税人主要纳税人的本表的第一部分(第1-16行)填写为预付款项所得税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

(1)实际跨省和市级的总行: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税款的9×25%。省内市县两级之间的总部不报告此行。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税收入的平均金额对省际和市级总行进行预付:行14×中央财政中央预付税率的25%分配税;省际城市县总部不报告此行。

(3)省际和市级总行采用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16×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预付比例的25%;省内市县两级之间的总部不报告此行。

17.第20行“分支机构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格第一个月(第1-16行)本月第一个月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总行总部,或季度,根据分支机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股份的预缴比例计算。

(1)基于实际付款的跨省总部:第9行×分行预付款的50%;跨城市总部根据实际付款情况:9号线×分行机构共享的预付款率为40%。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水平预付的省际和市政总部:行14×分支机构分配的预付比率的50%;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省际跨省总部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付款:行14×分支机构预付款率的40%。

(3)省际和市级总行采用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款项:第16行×分支机构共享的预付款项的50%;省内,省间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支付市/县总部:行16×分支机构预缴摊款的40%

(银行分行填写总行“分行分担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的第20行)

(4)以上第18至20行,如果所有纳税人和分支机构的总税率相同,则填写“通知”;如果总纳税人的总税率与纳税人的总税率不相同,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税收的规定》计算并上报《关于企业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即,未建立第9行或第14行或第16行与第18-20行之间的关系,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收分配科”中各分支机构共享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关系分配表”×分配比率=未建立分配税计算。

18.第21行“分配比例”: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格”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2行“所得税的分配”:根据当前总行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金额”填写并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此表的第21行“分配”比”量。

2.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1.纳税人在每月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批准的征收管理方法(包括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和批准的税收征收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使用此表格(每季)基础,包括依法征税代理商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纳税人,按照收入总额,费用和支出,支出的折算额填写。

其次,表格标题项目:

1.“税收期”:纳税人报告的“税收期”是从公历的1月1日到季度(月)的最后一天。

年中开业的纳税人应将“税期”报告为当月(季度)的第一天至当月的最后一天(季度),从下一年开始正常月(季度)报告情况。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姓名”:在税务登记证中填写纳税人全名。

3.填写特定项目的说明

1.第1行“总收入”:根据总收入验证应税收入率并填写此行的纳税人。填写当年获得的总收入。

2.第2行“由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填写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3.第3行“应税收入”: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税收入=第1行“总收入”×第2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4.第4行“费用总额”:根据费用和费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填写此行。填写今年发生的各种费用。

5.第5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第6行,“应税收入”: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总成本”÷(1-第5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x第5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7,第7行“总支出”:根据支出转为收入的方法填写此行的纳税人。填写各种支出的累计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9.第9行“已转换收入”: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转换后的收入=第7行“总支出”÷(第1行8“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收入率”×第9行“已转换收入”。

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付所得税金额”

(1)批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填写计算结果:

根据总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第3行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的“税率”

纳税人根据成本和费用评估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根据支出将应税收入转换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对于征收批准的税款的纳税人,请填写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款。

13.第13行“收入税收减免”:填写当期的实际所得税减免,第13行≤第12行。包括减免税过渡期,小型和低利润企业,高科技企业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的税收优惠。

14.第14行“预付所得税额”:填写当年的累计预付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付(可退还)所得税额”: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付(返还)所得税额=第12行“应付所得税”-第13行“所得税减免”-第14行“预付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在此行中输入0。

3.企业所得税摘要税收分配分支机构分配表

1.指定用户和报告时间

1。用户目标受众

此表格适用于在中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在中国没有法人资格的商业机构,并实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本地预付款,简易清算,财务调整”简易纳税方式居民企业填写报告。

2。报告要求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的十天内,实施总纳税的总公司应将其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A类)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起提交;从季度末起十五日内,纳税人应当执行合并纳税,主要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应将其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提交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A类)”申报后,盖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加盖特殊印章的“中华民国集体纳税分支机构的公司所得税分配表”(副本)。自

年末起五个月内,实施总纳税的总部应将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起提交。

2.填写分配表的说明

1。“税收期”:季度声明填入该季度的开始日期到该季度的最后一天。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声明。

2。“分配比例的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确认的分配比例的有效期,有效期结束。

3。“纳税人识别号码”: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姓名”:填写税务登记证中注明的纳税人全名。

5。“总收入”:输入基期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总营业收入。1月至6月的基准年是上一年,7月至12月的基准年是上一年(下同)。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总资产”:输入基准期内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总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

8。“总计”:填写基期内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这三个因素的总和。

9。“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额”:填写当期总公司计算的,由税务机关计算,各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以下公式中用于计算分配比例的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当场预付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11。“分配税额”:填写在其所属期间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配方法计算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分配的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额(此说明的第9点)×分支机构所占份额的比例(此说明的第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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