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处理会产生税收风险,不能征税。
个人收入的形式和支付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为收入者的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预扣税剂。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实物收入的,应按照取得的证明书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证实物或凭证上标明的价格明显较低,应税收入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实。如果所得是证券,则应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所得具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则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预扣税款,按时付款给仓库,并记录下来以备将来参考。付款,包括现金付款,汇款付款,转移付款以及以实物和其他形式支付的证券付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个人取得收入之日,即另一方支付收入之日。如果另一方应计但未实际支付收入,则不存在个人所得税责任,并且仅当实际支付收入时才发生应纳税责任。
定期和按时间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工资和薪金所得,从每月3500的收入中扣除。人民币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从各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该费用是应税收入。 5.财产转让收入应为财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股息,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所得,以及每笔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六项均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劳动收入服务,如果是一次性收入,则获得一次收入;对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2)酬金须就每本刊物及每本刊物缴付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将一张许可用于一张许可的一项收入。 (4)物业租赁收入为每月一次收入。 (5)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在支付利息,股息和红利时支付一次。 (6)临时收入,每笔收入一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资薪金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的纳税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薪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股利股息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均按时间计算。物业租赁收入按名义征税,实际上按月征税。
全年一次性红利,{#}}“关于调整个人全年一次性红利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郭水发[2005] 9号)
2011年9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9号”)关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优惠措施。企事业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是否考虑到利用这一优惠措施,把奖金与当月工资合二为一,共同进行纳税筹划,再分别单独计税?正确处理好奖金与当月工资之间的关系,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较大的影响。比如,某单位职工2012年12月发放工资5000元,各项年终奖金70000元,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490元。如果改按月工资5000元,月奖16000元(也可以是季度奖等),年终奖54000元发放,则缴纳个人所得税8665元。把工资与奖金的数额做一调整转换,可以减少纳税4825元,相当于节省了一个月的工资。
一、筹划的依据
为什么工资与奖金之间的增减变动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呢?这是由于工资与奖金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差异。其共性是工资与奖金同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其差异是工资与奖金分别计税且适用的税率不同,工资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而奖金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我们要利用这一特性,把工资与奖金进行合理分配,在工资、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实现节税的目的。
二、筹划的思路
1.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既不增加单位支出,又能增加个人收入。
2.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确定怎样发年终奖能够使纳税人的税负最轻。
3.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把年终奖分解成二个部分,一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单独发放,另一部分以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形式并入工资发放。
三、案例及分析
现结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发放奖金月份工薪金总额26000元(月工资8000元,奖金18000元)为基点,计算工资、奖金分别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
1.当薪金由26000元增加4500元(加一档税率工资)至30500元时,是计入工资还是计入奖金?
(1)计入工资,工资由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资纳税额1245元[(125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累计纳税1785元。
(2)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345元[(8000-3500)×
10%%-105],奖金纳税2145元[(18000+4500)×10%%-
105],累计纳税2490元。结论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工资而不是奖金。
2.当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一档税率工资)至56500元时,是计入工资还是计入奖金?
(1)计入工资,工资由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资纳税额7745元[(385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累计纳税8285元(计算方法设定为公式①)。
(2)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345元[(8000-3500
)×10%%-105],奖金纳税4745元[(18000+30500)×
10%%-105)],累计纳税5090元(计算方法设定为公式②)。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A,则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
=[(8000-3500)×10%%-105]+[(A-8000)×10%%-105]
A=35200(元)
即,薪金在26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5200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5200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5200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发放,薪金总额大于35200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发放。
资料来源:财政和税收-“企业年终奖的税收处理”
年终和年终,总结和表彰,如何在年终奖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财务的重点。与员工的担忧,不同的分配形式,不同的计算方法,税额相差很大。当前年终奖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本年度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计算。税发〔2005〕9号)计入当月工资收入的税负较小,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优惠计算政策。
国税发[2005] 9号文件的基本规则是:“纳税人应获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并应按一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收入分别征税”。由于发给员工的年终奖的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
首先,员工的月薪超过[3,500],并且重新发布的年终奖被计算为月薪。
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如果单独计算为一个月,则除以12可得出税率,但是当计算税额时,快速扣除只允许扣除一次。
范例1:2013年1月,赵的薪水为5,000,年终奖为24,000。没有其他收入。
赵的薪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 3%= 45元
赵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计算:
首先将员工本月的一次性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