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业怎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

提问时间:2020-04-3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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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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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小规模单位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要怎么报

是审核收集还是批准收集?

会计收税必须制作财务报表才能计算预付多少所得税:预付所得税=总利润* 0.25

批准征收一般批准的税率,预缴所得税=收入*批准的税率* 25%

建筑企业需要预交企业所得税吗

您是从其他地方到芜湖的建筑公司吗?如果是,则应为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企业所得税应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预缴。该项目按照实际营业收入的0.2%计算。芜湖开归单位后,按照税务机关预先批准的收税方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

建筑业已经开有外经证,企业所得税怎样交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10〕156号)。

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和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建筑公司第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下同)没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该项目的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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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企业跨地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郭水寒(2010)第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简称同等城市)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区域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年第28号),现在涵盖了跨区域运营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区域经营建设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 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表”的规定执行。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郭水寒(2010)第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简称同等城市)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区域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年第28号),现在涵盖了跨区域运营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区域经营建设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 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表”的规定执行。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部应当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如果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则总部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应按照国税发第2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3)如果总部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又有跨地区第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与国家税收“ 2008年”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税收管理证书。用于外出业务活动‣,而不是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7.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直接支配的当地预付款的纳税证明。管理。

8.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中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企业收益的收集和管理方法税收由计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