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费用,根据纳税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对于境内居民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法定扣除费用标准是3500元,低于3500元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扣减费用,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下列人员: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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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
2011年7月1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 300元。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制订的。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