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企业所得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

提问时间:2020-04-30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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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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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险费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投资者或雇员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允许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四十六条允许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扣除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除主管机关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也不能扣除。

·主题:公众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众责任保险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基本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例如费用,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36条规定,企业是投资者或雇员,但企业为特殊工作类型的雇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由企业的财税部门扣除。国务院不得扣除已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第46条规定,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扣除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根据上述法规,公共责任保险不是法规规定的可扣减保险支出,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14号):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的资金,经批准税前扣除:1.非投资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有担保收入的投资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担保收入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5%。 (二)有保证收入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没有保证收入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四)非投资性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具有保证收入的投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非保证收入的0.08%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05%。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2号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用于在规定情况下营救保单持有人2.处理保险业风险的保单受让人公司或非政府业风险减轻基金。保费收入是指保单持有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营业收入是指保单持有人根据保险合同达成的协议,已支付给保险公司购买相应保险产品的全额费用。非投资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护功能,不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投资财产保险业务既指财产保险业务具有保险保护和投资理财功能。保证收入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入方面提供固定收入或最低收入保护。无保证收入是指保险产品不为投资收入提供收入担保,并且已投保人承担所有投资风险。 ...... V.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生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哪些保险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扣除。由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需要进行法定扣除,因此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支出,首先要取决于是否是税法所允许的支出,然后才可以使用与支出相对应的付款凭证作为有效扣除额。证书。

在影响应税收入的因素中,涉及最多的项目和变化最大的是各种扣除额。实际上,实际承运人就是扣除证明。在所得税的预付中,有效扣除凭证的作用并不那么突出,但是在最终的付款结算中,必须在扣除之前获得有效凭证。哪些代金券可以用作有效的扣除代金券已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税前扣除的凭单类型

要为应税物品付款,应获取发票作为有效证书。应税项目是指卖方或服务或提供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或服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和免税项目。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除非有专门的发票管理规定,否则应按照规定获取发票并在税前扣除。

要支付非应税项目,不需要发票。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依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证明,并按照规定扣除税款。非税项目由税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收取的,可以依法扣除征税前的征收凭证。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证书主要如下:

1.购买商品,工业服务,服务,接受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付给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应税项目,企业或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非企业单位(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等)的租金和其他应税收入,由该单位开具发票(代表税务机关)。

3.从该国的农民(牧民)购买免税农产品,农民(牧民)签发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企业本身签发的农产品购买发票。

4.非金融企业的实际贷款利息应在不同情况下处理:

(1)从银行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是该企业发行的银行利息结算文件。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贷而支付的利息必须具有贷款合同(或协议),付款文件和发票;根据合同首次扣除税前利息当时,它应提供“(该省的任何省)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

(3)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融资服务费和融资咨询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5.支付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并收集部门发行的财务票据。

6.要缴纳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各种税款(费用),由税务机关以表格形式签发的纳税证明。

7.分配员工工会基金和工会组织签发的“工会基金收入特别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由国土资源部签发的财务票据。

9.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障机构签发的财政帐单(社会保险费的特殊收据或帐单)。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已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汇出(补充)付款函和银行转账收据。

11.通过对县级以上县级以上社会公益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由财政部门监督的捐赠法案,如《公益事业统一收据》等。接受捐款的单位”。

12.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收取并允许扣除的费用和黄金,收款部门签发的收款收据,付款文件(如工会基金收款收据)等。

13.根据法院的判决,调解,仲裁和其他费用,法院的判决,裁决,调解和仲裁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件和付款文件可以由被人民法院利用。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5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

15.付给家庭单位和个人的非应税项目以及非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例如违约金和非价款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解雇),赔偿拆除等等,根据收款人盖章的收据或收款人签名的收据,花名册和已签署合同的收据或签字,以及收款人或个人的证书或身份证明的副本作为附属卡。

16.向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付款应提供该国境外规定的合同,外汇支付文件,法律凭证或单位,个人签署收据等。如果税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有疑问,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外国公证机构的确认证书,并经税务机关批准。

有关管理税前扣除和有效扣除凭证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获得的发票,收据和其他凭证,账单本身以及内容和发行必须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伪造,篡改和伪造的发票等,不能用作有效的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