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房租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预收房租企业所得税确认

提问时间:2020-04-30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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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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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租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可以预付3%的费用,也可以按5%的实时费用支付,这没关系。按3%补上5

租金签约20年,也预收一部分租金,租金每年从预收账款里转出一部分确定收入,所得税里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4〕3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应计制的。

权责发生制:指在会计期间确定当期收入和支出的方法。就是说,属于本期的所有收入,无论是否收到款项,都被视为本期的收入;即使不是当期收到的钱也只能作为预收款,而不是当期收入,即使不是当期收入。

如果您的公司在2007年12月预收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尽管已收到付款并且已开具发票,但是应计系统将根据《暂行条例》的实施规则进行实施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原则规定,收到的款项仅作为预收款,不作为当期收入。因此,在2007年12月,预收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租金,2007年未缴纳公司所得税,但在2008年的每个月分摊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如果预收租金是在2008年发生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实施细则第19条(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租金收入应遵守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08年度预收的租金,在应付合同租金确认之日确认,并计提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预收租金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明确了租金收入确认的问题,即与第十第九条规定,企业因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而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之日予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按照企业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一次性一次性支付租金。所得税法,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平均计入相关年收入。出租人是在中国境内设有营业所并采用声明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重大修改,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选择确认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收入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也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分配到相关的年收入中。

分期确认税收的条件

出租人选择分阶段租赁收入以确认收入,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为一年一次。其次,房租是一次性的预付款。如上例所示,按照国税函[2010] 79号的规定,在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时确认200万元租金收入,企业可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与会计之间没有时间差。您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分期确认租金收入1000万元。此过程的结果是,税法与会计之间会存在时间差异。 2009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800元万元,未来4年每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应当提醒您的是,尽管出租人根据预收的全部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选择确认租金收入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支付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一)固定资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支出。经营租赁应根据租赁期确定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当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也就是说,承租人预先支付的租金不能在付款年度中扣除一次,而应根据租赁期限平均扣除。

一次性预收房屋租赁收入、税费帐务处理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在承租人按规定支付租金之日确认。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实现收入。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在此期间,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

1.会计处理

《商业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房地产》第3条规定,该准则对以下投资房地产进行规范:

(1)租赁土地使用权。

(2)长期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准备在升值后转让。

(3)企业拥有和租赁的建筑物。

第5条规定,其他相关会计准则适用于以下项目:

(2)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回租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6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赁,出租人应在租赁的每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期;使用其他方法是合理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赁,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加系统和合理,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在正常情况下,房地产租赁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

在2016年11月收到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先收到的帐户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或应纳税额/简单的税额计算

2016年11月和2016年12月,收入分别从预收款中转入

借:预付款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

在2017年1月至10月,他们已转入月收入

借:预付款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

2.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跨年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分期付款或一次性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应在承租人支付合同规定的租金之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一次付了房租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甚至可以在租赁期内将上述收入分期计入有关年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多年租金收入应根据合同一次性获得,并应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平均计入相关年收入。收入可以分期确认,也可以一次性确认,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为了避免税项差异带来的不便,企业分期确认收入更为有利。

3.增值税

一次性收取年度租金收入,何时支付增值税?

《将营业税试点改为增值税的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纳税人第45条第2款以下列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预付款,其应纳税额时间是收到预付款的日期。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试点政策和其他试点改革的通知》(财税[2017] 58号)第2条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第36号问题〕第45条第2款修改为:“如果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则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就是说,按照实现支付制度的原则,一年的年租金收入应在收到时缴纳增值税。

4.财产税

如何确定一次性预收房屋租金收入和财产税计算的依据?

对于一次性的预收房屋租金收入,应按租赁期缴纳财产税,还是应按已收取的全部一次性租金征收财产税?

尚不清楚中华民国国家行政总局,各地法规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应咨询主管部门的能力,例如以下地方政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一条,关于一次性预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房地产被指定为自给自足3.房地产税从房地产租赁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征收。

房地产税每年征收一次,分期支付,仅适用于基于房地产原始价值的房地产税的计算和支付。对于一次性预收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限缴纳财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 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财产税。收取的全时租金作为计税依据。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某些纳税时期的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 6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税是根据房地产的原值计算的。房地产,企业应按季度支付纳税人应每半年分期纳税,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如果对租金收入征收财产税,则纳税人应在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后的下个月的15天内申报和缴纳税款。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物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发〔2005〕39号)规定,房地产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房地产,每年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如果物业税是根据租金收入计算的,则原则上将根据纳税期限分期收取。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实际上可以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

《辽宁省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地产税有关规定的公告》(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规定:大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从房屋出租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月支付物业税。物业税的计税基础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每月分配后的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的价值;如果合同中有免租期,分配的租赁期限不包括免租期;在免租期内,房屋的产权人应按房屋的原价缴纳月度物业税。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的发票金额一次付清物业税。

五,印花税

一次性收取的多年房屋租金收入,如何确定印花税金额?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7条在预订或收取时应加盖应税代金券。